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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寿检”系列之四:“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寿检是怎么做的【2021年第7期】

2021-01-19 14:5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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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已经收官,寿宁县检察院各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我们将以“数字寿检”系列为主题,用一系列数字向您介绍这一年的工作。今天向您解说的是“不诉率”。

检察官

小寿

“不诉率”是指不起诉人数占审查起诉人数的百分比。过去检察机关对“不诉率”把握的比较严,追求通过严厉的刑罚来惩治犯罪。近年来,寿宁县检察院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在追诉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恢复性司法,充分发挥审前过滤作用,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当前,轻微刑事犯罪大幅攀升、占据比例不断抬高,贯彻谦抑慎刑的司法理念尤显重要,司法实践中落实“少捕慎诉”理念,更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检察官助理

小宁

寿检不诉率全市第二

2020年,寿宁县检察院积极践行“少捕慎诉”司法理念,依法对“可诉可不诉”的轻微刑事案件作不起诉处理,2020年共不批准逮捕31人,不捕率18.5%,不捕率居全市第一;共不起诉35人,不诉率13.7%,居全市第二。主要有以下几点做法:

01

强化理念,释放司法最大善意

图 01

寿检召开半年工作分析会

理念是司法办案的思想和灵魂,有什么样的办案理念,就有什么样的办案实践。近年来,寿宁县检察院积极转变司法理念,强化责任担当,利用各种大小会议强调“依法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如今“少捕慎诉”司法理念已成为每一位寿宁检察人的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谦抑、审慎、善意的现代司法价值追求也体现在每一次办案活动中。

02

苦练内功,追求司法案件“办极致”

图 02

第一检察部学习例会

司法办案中,“少捕”和“慎诉”都考验着检察官的本领。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到底是一诉了之,还是将其放在“天理、国法、人情”等多维角度进行考虑,最大化地追求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就是司法“大师”与“工匠”的区别。

俗话说“没有金刚钻不揽瓷器活”,检察官想要把司法案件办极致,就要修炼“内功”,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寿宁县检察院充分利用“中国检察教育培训网络学院”“检答网”等学习平台提高检察官业务能力和水平,通过学习例会、青年干警上讲台、青年干警列席检察委员会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年轻干警的办案“内功”。

03

强化职责,加强作出不诉决定的主动性

寿宁县检察院完善检察官办案权力清单,充分放权给检察官,鼓励检察官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勇于和善于提出“不诉”意见,不断提高检察官的责任感,确保每一个小案件都能彰显公平正义,也让当事人最大化地感受到司法办案的温度。

普法时间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者无起诉必要而作出的终止诉讼程序的决定。那不起诉都有哪些类型呢?

图 文

主要不起诉类型

1

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实,或者具有本法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绝对不起诉的情形: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2

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

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4

附条件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5

核准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寿检不诉”案例

吃瓜群众

检察官,你们说了不起诉的法律含义,可是对于我们老百姓来说,还是有点傻傻分不清楚......

为了让大家更直观了解不起诉的含义,检察官小寿带大家看看几个寿检“不诉”的典型案例。

检察官

小寿

#附条件不起诉#

图 03

检察官对缪某宣读《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

寿宁县检察院在审查未成年人缪某盗窃案中,发现缪某两次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两辆,价值66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对缪某是起诉还是不起诉?是拉他一把还是放弃他?考验着检察官的办案智慧。鉴于其作案时系初三学生,且于2020年7月考上马尾区某学校。若简单将其起诉至法院判刑,必然影响学业甚至影响他的一生。为此寿宁县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主动对接马尾区检察院、缪某所在学校共同开展异地帮教工作。

#相对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邱某甲因稻田灌溉水源纠纷一事和村民邱某乙发生口角,随后邱某甲用锄头柄朝邱某乙两腿膝盖部位击打数下,致邱某乙受轻伤二级。

寿宁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邻里纠纷而引发,犯罪嫌疑人邱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认罪悔罪,且已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获得被害人谅解。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衡量,决定对邱某甲相对不起诉。

一以贯之,久久为功,从理念提出到实践落实,一路走来,“少捕慎诉”理念不仅推进做优刑事检察工作,而且带动了“四大检察”的全面协调充分发展,释放了越来越多的司法善意,引领检察人积极有效参与社会治理,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了检察力量。2021年,寿宁县检察院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继续奋斗。

原标题:《“数字寿检”系列之四:“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寿检是怎么做的【2021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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