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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吉首市法院追回一起盗窃案受害人损失4.13万元
1月18日,通过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吉首市人民法院成功追回一起盗窃案受害人损失4.13万元。至此,该案被害人秦某、黄某被盗的7.23万元财物得以全部退赔到位。
刑事案件退赔被害人损失兑现仪式现场
2020年某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某红与他人相邀前往吉首市御香山小区行窃,先后在被害人秦某家中窃得现金6.2万元,在被害人黄某家中窃得多部手机及现金,价值1.03万元。案发后,吴某红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家属通过市公安局对秦某退赔被盗现金3.1万元。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吉首法院刑事审判庭对吴某红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当庭再次向被告人充分阐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后果,并释明,依据相关规定被告人虽认罪,但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的,不能获得“认罪认罚从宽”的处理。庭审结束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联系吉首法院,主动就被告人剩余的4.13万元犯罪所得进行了退赔。据此,吉首法院依法对吴某红作出从宽处理,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害人签字确认
近年来,吉首市人民法院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该宽则宽、当严则严,有效挽回了多个案件经济损失,化解修复了多起社会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 湖南吉首市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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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第5期|
原标题:《【案件信息】吉首市法院追回一起盗窃案受害人损失4.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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