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人民法院集中审理五起危险驾驶案
2021-01-19 18:4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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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并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权利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为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出台《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在量刑时,除了考虑血液酒精酒精含量,还应考虑醉驾后是否发生交通事故、行驶的距离、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等多方面因素。
法官提示
春节将要来临,家人团圆、亲朋相聚,喝酒必不可免,但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群众,遵纪守法,杜绝酒后驾车,不能心存侥幸。同时更要加强亲友之间的提醒责任,劝止酒后驾车行为。
原标题:《合作市人民法院集中审理五起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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