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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市人民法院集中审理五起危险驾驶案

2021-01-19 18:4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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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9日下午,合作市人民法院依法集中公开开庭审理5起危险驾驶案,合作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共20余人现场观摩旁听庭审过程。

公诉机关指控仁某某等5名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庭审中,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法庭结合被告人供述、查获经过、酒精检测单等证据,综合各被告人具有从重从轻处罚精神,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情节,依法当庭集中宣判仁某某等5名被告人判处拘役一个月至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至四千元的刑期。

此次市人民法院依法集中审理5起危险驾驶案,政法各部门参加庭审观摩,体现了合作市惩治醉酒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决心,营造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良好法制环境,为深入推进平安合作建设提供了鲜活的实例,达到了“惩罚犯罪,教育一片”的法律、社会效果。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并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权利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为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出台《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在量刑时,除了考虑血液酒精酒精含量,还应考虑醉驾后是否发生交通事故、行驶的距离、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等多方面因素。

法官提示

春节将要来临,家人团圆、亲朋相聚,喝酒必不可免,但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群众,遵纪守法,杜绝酒后驾车,不能心存侥幸。同时更要加强亲友之间的提醒责任,劝止酒后驾车行为。

原标题:《合作市人民法院集中审理五起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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