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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权利应得到充分保护

2021-01-19 16:1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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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8年,李某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新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在交房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且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由物业公司负责与业主对接、开通。2019年4月,开发商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20年5月,李某前往物业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发现房屋未开通用水、用电。同日,李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之后,李某一直未交纳房屋未使用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此后,物业公司以李某未交纳之前物业服务费为由,拒绝协助其开通用水、用电。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于是,李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接通房屋内的用水用电,赔偿其自收房之日至实际开通房屋用水用电之日止的物业服务费损失。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协助李某开通房屋的用水用电;按照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交纳标准,赔偿李某自收房之日至实际开通用水用电之日止的物业服务费损失。

笔者认为:该案涉及两类法律关系。李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对于物业管理费的交纳产生纠纷,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业公司拒不协助李某为房屋开通用水用电,并因此给李某造成损失,系侵权法律关系。用水、用电权利是保障公民美好生活的基本权利,物业公司不得以不开通用水、用电、用气或停水、停电、停气以达到促使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目标。本案中,购房合同已经约定商品房交付时应保证供水、排水设施齐全,加之小区开通用水、用电的实际责任人系物业公司。李某于2020年5月至物业公司办理交房手续后,物业公司以其未交纳房屋空置期内物业公司管理费为由拒绝了为其开通用水、用电,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民事权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第三款: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天然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文字:民事审判庭

图片来源网络

原标题:《小区业主权利应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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