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有“典”说法|栖霞法院适用民法典“自助行为”条款案宣判

2021-01-19 17:4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原创 南小中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录于话题#有“典”说法1个

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及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我们又该如何应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给出了一个全新的免责条款,即“自助行为”。近日,栖霞法院适用民法典“自助行为”规则宣判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是如何判决的?一起看看吧。

被执行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情急之下扣留其车辆及货物

2018年年初,于某以董某拖欠货款为由将其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董某支付货款及利息。但法院判决生效后,董某迟迟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于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于某知悉董某有一台车辆及货物停放在句容市某处,后于某与其代理人到现场后,确认董某确有一台车辆及部分货物。于某一方面赶紧拨打法院执行110电话,另一方面,因为法院工作人员赶到现场需要时间,情急之下,于某与其代理人扣留了董某的车辆及部分货物。

在于某扣留车辆及货物后,法院工作人员也到现场进行了查看。后董某按照法院生效判决还清了拖欠的货款,并从于某处取回了车辆。

私自扣留车辆造成的损失,是否要赔偿?

本以为事情告一段落,但董某反过来一纸诉状将于某诉至法院。董某认为,于某在其不知情不在场的情况下,私自扣留其营运车辆及货物,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遂要求于某赔偿其车辆营运损失、车辆贬值损失及货物损失。

于某辩称,其并非非法扣押董某车辆,扣押涉案车辆是自力救济行为,且于某扣押车辆以后,与执行案件的承办法官联系,法院多次联系原告,都没有联系上,董某在于某留置车辆以后并未提供其他财产予以担保或者积极履行义务。

法院:属“自助行为”,可免责

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得到国家机关的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务等合理措施。本案中,董某未按法院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在于某发现董某的财产后,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扣留了董某车辆及货物,并及时告知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在董某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后,董某前往车辆存放地点取回了车辆,于某也及时通知董某取回货物,故依据民法典上述规定,法院判决驳回董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小编采访了本案的主审法官栖霞区法院张亮。

“自助行为”规则是民法典新设立的民事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之一,免除受害人在特定情况下,采取扣留财他人财产等合理方式所承担的民事责任,鼓励在一定限度内的私力救济行为。

但是,为避免当事人滥用自助行为,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同时也对当事人以自主行为主张免除民事责任设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第一,必须要有行为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前提条件;第二,必须要有时间上的紧迫性,情况紧迫,且行为人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的保护;第三,有实施自助行为的必要性,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第四,行为人实施的自助行为必须是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且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第五,行为人实施自助行为后,需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行为人实施的自助行为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亦应按照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感谢栖霞区法院提供案例素材

视频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文字:隋文婷

原标题:《有“典”说法|栖霞法院适用民法典“自助行为”条款案宣判》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