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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创新出台《关于规范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协商程序的指导意见(试行)》

2021-01-19 21:3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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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检察院

为积极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精神,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提升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质效,充分发挥法治力量助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服务更高水平的平安广西建设,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创新出台《关于规范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协商程序的指导意见(试行)》。

《意见》明确了量刑协商范围。

《意见》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过程中,在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就拟认定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及量刑幅度,刑种、刑期、刑罚执行方式,禁止令、禁业规定、社会公益义务,适用的程序等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进行充分协商。同时明确规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不属于量刑协商范围,但可以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

《意见》明确了量刑协商开启方式。

《意见》明确规定,量刑协商的开启方式包括依职权和依申请两种方式。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案件应当依职权及时开展量刑协商工作。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可以提出量刑协商的建议,检察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开展量刑协商。

《意见》明确了量刑协商的原则。

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协商,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防止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坚持权利保障原则,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确保刑罚与所犯罪行的轻重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避免罪刑失衡。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意见》明确了量刑协商的方式和参加人员范围。

《意见》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召开量刑协商会议、公开听证或其他适宜的方式开展量刑协商;在量刑协商过程中,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外国人、盲聋哑人、少数民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翻译人员应当参加量刑协商,以公开听证进行协商的,还可以邀请侦查人员、被害方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意见》明确了量刑协商的准备程序。

《意见》明确规定,量刑协商的准备程序包括依法审查案件,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拟定量刑建议方案,通知相关人员拟开展量刑协商的时间、地点和其他必要准备工作。

《意见》明确了拟定量刑建议方案的程序。

《意见》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拟定量刑建议方案应当按照确定量刑起点、调节量刑起点确定基准刑、调整基准刑、计算拟确定刑和拟定量刑建议方案等五个步骤进行。拟定的量刑建议方案应当制作量刑计算表,逐一填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具有的从轻从重量刑情节及其幅度和相关依据。

《意见》明确了开展量刑协商的程序。

《意见》明确,开展量刑协商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召集参与量刑协商的人员,宣读有关事项、介绍协商流程等;(二)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简要介绍案情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并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就案件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四)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就争议部分予以释明;(五)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介绍拟提出的量刑建议情况和相关依据及幅度并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就量刑事项发表意见;(七)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进行审查和评析;(八)结合听取意见情况决定是否对量刑建议进行调整;(九)对于有多个罪名的案件,可以对意见一致的罪名形成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对争议的罪名继续依程序办理。

《意见》明确了开展量刑协商的回转程序。

《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协商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具结书后,出现新的证据或者量刑情节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视情况决定是否开展量刑协商。对调低量刑建议的,一般无需再次开展协商,但需以书面形式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在庭审过程中当庭予以确认;对调高量刑建议的,一般应当再次开展协商。

《意见》明确了开展量刑协商的保障机制。

《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协商的过程应当形成书面记录或同步录音录像并附卷备查,确保检察人员积极规范适用《意见》规定开展量刑协商。

原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创新出台《关于规范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协商程序的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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