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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哈尔滨市散坟乱葬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1-20 14:4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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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政办规〔202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哈尔滨市散坟乱葬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16日

关于加强哈尔滨市散坟乱葬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殡葬改革,推进移风易俗,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及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民政部等10部委《印发〈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20〕94号)、《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安葬权益与保护资源环境有机结合,分类施策、依法治理,压实监管责任,建立长效机制,着力转变丧葬观念,革除丧葬陋习,努力实现散坟乱葬存量大幅减少、增量基本杜绝的工作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按照资源规划、林草、交通运输、殡葬等行业法律法规要求,严格依法依规治理,依据法定程序操作,做细群众工作,维护群众合法利益,防止矛盾激化。

  (二)坚持尊重历史。紧密结合实际,对于符合当时政策规定的进行规范管理,妥善处理;尊重少数民族习俗,避免“一刀切”。

  (三)坚持疏堵结合。把农村公益性墓地规划建设与散坟乱葬整治相结合,统筹推进,治旧控新;把集中整治散坟乱葬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相结合,治防并举,以防为主,加强日常监管,有效防范散坟乱葬新增。

  (四)坚持党员干部带头。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遵纪守法、文明节俭操办丧事,自觉抵制丧葬陋俗和大操大办之风。

  三、方法措施

  (一)开展调查摸底

  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基础上,各区县(市)政府组织区县(市)民政、资源规划、林草、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按照“上下结合、部门联动、大力推进”的要求,本着“不落一地、不漏一处、不少一墓”的原则,规范、有序、高效开展摸底调查工作。通过摸底调查,准确掌握辖区内散坟乱葬准确数据,区分不同情况,逐一登记造册,查清建墓户主,签订坟墓治理协议,达到底数清楚、精准掌握,为分类施策治理和日常监管奠定基础。

  (二)分类施策推进

  依据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工作要求,区县(市)政府落实属地责任,深入整治散坟乱葬现象。

  1.整治硬化大墓。由区县(市)资源规划、林草部门牵头,民政、公安、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配合,对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滥占耕地林地、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违规私建硬化大墓、宗族墓、活人墓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私自建设、专门用于存放自家先人骨灰或遗骨、类似住宅式造型和规模大小的建筑物的,要坚决予以整治,对于违反规定拒不改正的,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整治风景区、保护区和公路、铁路、河道沿线散坟。对公路、高速路两侧控制区范围内的坟墓治理工作,由区县(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资源规划、民政、林草、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对铁路两侧控制区范围内的坟墓治理工作,由区县(市)政府协调铁路部门牵头,区县(市)资源规划、民政、林草、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对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的坟墓治理,由区县(市)水务部门牵头,资源规划、民政、林草、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对不可移动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坟墓治理,由区县(市)文化体育(广电)旅游部门牵头,资源规划、民政、林草、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对城镇规划建设区、农田保护区的坟墓治理,由区县(市)资源规划部门牵头,民政、林草、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要确保依法依规处置存量问题,综合施策,杜绝新增问题。

  3.整治耕地、林地里的单墓及家族墓。由区县(市)资源规划、林草部门牵头,民政、公安、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配合,重点对永久基本农田和林地有主的单墓、家族墓进行整治,对无主的要向社会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无人认领的依法处理。对当地有公益性墓地或公益性骨灰堂的,要迁至公益性墓地或骨灰堂安葬;对没有公益性墓地或公益性骨灰堂的,要采取先建后迁、临时转存安置或深埋处理等方式。对有迁坟意愿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协调当地殡仪馆做好免费火化、无偿提供骨灰盒、免除1年寄存费等处置工作。

  4.整治历史形成的坟茔地。由区县(市)民政部门牵头,资源规划、林草、生态环境等部门配合,对历史形成的坟茔地集中解决。对1985年《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出台以前形成的农村传统安葬点(老坟茔地),确为本村村民使用的,需经资源规划、林草、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出具确认意见,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县(市)民政部门申请建设为村级或乡镇级公益性墓地。经批准后,老坟及墓碑可保持现状,并用绿植遮挡。对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已经确认为其他用地性质的,可以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对不能建设公益性墓地或没有再使用价值的传统安葬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其进行绿植遮挡。

  (三)推进公益性骨灰寄存堂(楼)建设

  各区县(市)要按照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要求,加快将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结合省中心乡镇公益性骨灰寄存堂(楼)建设补贴政策,本着推进节地生态安葬、为百姓谋福祉的原则,按规范程序积极推进公益性骨灰寄存堂(楼)建设,原则上每个乡镇建设一个公益性骨灰寄存堂(楼),也可以按照人口、区域等因素选择可辐射服务周边5—10万人、距离15—20公里的乡镇,建设1个中心乡镇公益性骨灰寄存堂(楼),原则上按当地20年的骨灰寄存需求进行规划。对已投入使用但设施不完善的原有骨灰寄存堂(楼),可按新建标准进行改扩建,以提高原有骨灰寄存堂存放率;对无改扩建价值的骨灰寄存堂(楼),可选择在交通便利处异地选址新建或原址新建。原则上要利用贫瘠地、空闲和原有坟茔地等进行建设。

  (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1.建立网格管理机制。一是建立乡镇(街道)、村、屯三级网格化管理机制,设立三级网格管理员,明确责任,包保到人。二是由村委会主抓,管理员加强日常巡查,对违反规定的及时向村委会报送信息,并及时劝阻,发挥村民自治作用。三是在村党支部指导下,充分发挥“红白理事会”作用,通过政策宣传、村规民约,引导群众更新丧葬观念,破除丧葬陋俗,减轻群众负担。

  2.建立重要线索举报报告机制。乡镇(街道)要建立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社会公众踊跃提供散坟乱葬违法违规线索。对举报的新增散坟乱葬违法违规线索,经查证核实后,可依据实际酌情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基层民政干部要及时制止新发生的散坟乱葬违法违规行为,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从源头上防止散坟乱葬发生。

  3.建立重大案件处置机制。各区(县)市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处置涉及散坟乱葬的重大案件;对涉及面较广、情况复杂的个案,要广泛征求意见,共同研究解决,必要时召开听证会。

  4.建立定期监督考评机制。各区县(市)要把散坟乱葬作为殡葬领域重点难点问题,建立长效监督考评机制,确保问题根治,杜绝反弹。各区县(市)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散坟乱葬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建立党员干部追责问责机制。对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进展缓慢、影响工作进度或成效的,要予以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对党员干部参与违法土葬活动,拒不纠正和整改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四、组织领导

  (一)压实属地责任。各区县(市)要把散坟乱葬治理工作作为殡葬改革的重要措施,切实摆上工作日程。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配合、职责明确、协调顺畅、监管有力的工作格局。要由分管负责人牵头,成立工作专班,制定推进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时限,统筹组织推进,确保实现工作目标。

  (二)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市、区县(市)殡葬改革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形成联动机制和工作合力,全面提高依法治理能力。民政部门作为专项治理牵头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将散坟乱葬专项治理工作纳入文明乡镇(单位)、文明村创建的重要考核内容;对阻碍执法、寻衅滋事等行为依法予以打击,维护社会稳定;整顿殡葬用品市场,取缔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用品,打击非法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打击非法经营墓地行为;指导迁移墓穴消毒、防疫工作。

  (三)强化综合监管。市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市散坟乱葬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各区县(市)要建立定期议事制度、信息通报反馈制度、协同执法制度,加强沟通协调,强化联合执法,加大监管力度,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区县(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和手段,广泛宣传动员,营造浓厚氛围。要把散坟乱葬治理速度与群众承受程度结合起来,多倾听群众意见呼声,耐心细致做群众思想工作,积极稳妥推进。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鼓励性、引导性政策措施,赢得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各级群团组织要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散坟乱葬专项治理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包干负责”原则,组织村屯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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