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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驾驶员,法官提醒你别忘了去投保交强险!

2021-01-20 15:3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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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躲避轿车

两辆轻便摩托车相撞

致两车损坏一人受伤

轿车司机说:“保险公司赔。”

保险公司说:“我只赔一半。”

撞人的摩托车驾驶员说:“要赔也是司机和保险公司赔。”

赔偿款到底该由谁给,又给多少,我们来看法官怎么判。

案情回顾:

2019年11月,被告孙某驾驶一辆二轮轻便摩托车行驶时为躲避被告钱某驾驶的小轿车,与王某驾驶的一辆二轮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车辆后座载乘的张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受伤、两辆二轮轻便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钱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孙某与王某共同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张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住院治疗一个月,共花费医疗费4万元,其中孙某垫付3万元,钱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始终未出面赔偿。张某出院后,将孙某、钱某及其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阳明区法院,要求三名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

立案后,阳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意见不一。

★钱某认为,自己驾驶的小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应全部由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交警认定孙某驾驶的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但孙某却未给该车投保交强险,所以保险公司只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50%份额承担赔偿责任,扣除两份交强险之后,商业险按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

★孙某认为,钱某驾驶的小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各项费用应先由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再由三名驾驶人员按责任进行赔偿,况且自己已经垫付了3万元,按比例,张某还应退还部分钱款。

经过庭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案件中,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属机动车,因其未投保交强险,故应由钱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予以赔偿,对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再向孙某行使追偿权。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再不足部分,由实际侵权人赔偿。

综上,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钱某车辆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共计7万元;其余5万元按照责任比例由被告钱某车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50%,即2.5万元;由被告孙某承担25%,即1.25万元。由于孙某已经垫付了3万元,故由原告张某返还给孙某1.75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共计9.5万元。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故只要是符合上述规定的车辆(包括摩托车)都需要投保交强险,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只能由投保义务人按责任划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ND

来源:阳明区法院微信公众号

原标题:《摩托车驾驶员,法官提醒你别忘了去投保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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