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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案”⑦丨法庭上虚假陈述干扰司法秩序,罚!

2021-01-20 17:0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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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鼓楼法院

转自:福建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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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

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

适用民法典的案件

已在我省各地法院陆续开庭

从各地的“民法典第一案”里

我们来看看

这部法典如何“典”亮

我们的日常生活……

一起去看看吧~

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虚假陈述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审理。这是鼓楼法院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依照诚信原则对案件当事人作出的首例处罚。

基本案情

看似普通的借贷关系

另有“真相”

赵某起诉称,2019年6月1日,张某因临时资金周转事宜向其借款人民币80万元整并向其出具收到现金80万元的收条,赵某请求判令张某返还其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13万元。庭审中,虽然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但是赵某对于借贷时间、地点、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借款经过等均未能作出合理说明,鼓楼法院对赵某的说法不予采信,依法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在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后,赵某在二审程序中提交了支付部分借款本金及被告偿还部分借款利息的银行流水,福州中院遂发回鼓楼法院重审。在重审过程中,经办法官向赵某释明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赵某向法庭承认了其在一审庭审中的虚假陈述行为,为使法院支持其诉请的全部借款本息,隐瞒了其提交的金额为80万元的“借款协议”是将借款本金70万元及未付利息10万元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事实,谎称其向被告现金交付借款80万元。赵某对该行为表示悔过并向鼓楼法院提交《悔过书》。

处理结果

赵某未如实陈述,导致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等多次诉讼程序,既损害司法公正与权威,也浪费司法资源,鼓楼法院依法对赵某处以罚款1万元。赵某当庭缴纳罚款,并认识到自己虚假陈述的严重性,保证以后不再犯同样的错误。

法官说法

诚信原则

指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不诈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诺言。诚信原则作为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其实,无论是虚假陈述还是恶意诉讼都违背了诚实信用的诉讼原则,既破坏了司法秩序,也浪费了司法资源,于法不容。当事人不仅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还要面临法律的惩处,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诉讼需讲诚信,切勿心存侥幸!

2020年5月1日,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在打击和防范不诚信诉讼、虚假诉讼行为过程中,鼓楼法院将继续主动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贯彻施行相关规定,保护和引导当事人依法诚信诉讼,严厉制裁虚假陈述、虚假诉讼等行为,从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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