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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什么后果?看看这6人

2021-01-20 16:4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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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遭遇阻挠执法、暴力抗法、造谣诽谤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严重侵害民警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也践踏、损害了法律权威和法治尊严。

近期,甘肃各地公安机关连续查处5起妨害公务案,并依法对暴力抗法袭警当事人予以严惩,切实维护了国家法律尊严,维护了民警执法权威,保障了民警人身安全。

案例一

2020年12月30日21时许,兰州市榆中县公安局夏官营派出所在处置一起寻衅滋事警情过程中,当事人戴某拒不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反复纠缠辱骂烤肉店工作人员,并用烤肉刷子砸向处警民警的嘴部,致其左上唇内侧口腔粘膜局部撕裂、软组织损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在被带往派出所途中和办案区,戴某一直大喊大叫耍酒疯,对处警民警和辅警进行辱骂、威胁,扬言杀死处警民警及家人。

案件发生后,榆中县公安局及时启动维权程序,指令刑侦大队民警开展调查,法制室民警介入审核,政工监督室民警协调督办。经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戴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当日被榆中县局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二

2021年1月6日凌晨2时许,兰州市皋兰县公安局石洞派出所接到县局110指令,要求处警对醉酒人员魏某进行救助。处警民警在将魏某送回家过程中,魏某对民警进行辱骂、殴打。

案件发生后,皋兰县公安局立即启动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程序,开展调查。经立案侦查,魏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2021年1月7日皋兰县公安局依法对魏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案例三

2021年1月9日凌晨2时许,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盐场路派出所在处置一起救助醉酒人员警情时,醉酒人员朱某拒不配合,并推搡、殴打出警人员,导致两名处警人员受伤。

案件发生后,城关分局及时启动维权程序,指令第一治安派出所侦办案件,警务督察大队对案件进行督办。经办案单位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朱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城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四

1月17日20时许,平凉市崇信县新世纪步行街某烤吧发生一起寻衅滋事案。行为人梁某辉、梁某龙酒后在烤吧无事生非,殴打服务员并拒不结账。在崇信县公安局民警处警期间,2人拒不配合,且言语辱骂、推搡、撕扯处警民警,致使1名民警手部受伤,在传唤至公安机关醒酒期间气焰嚣张,又无故将留置室内围栏软包损坏。

梁某辉、梁某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例,目前因寻衅滋事、阻碍执行职务已被崇信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五

2020年12月19日21时许,武威市古浪县大靖镇一村民褚某酒后在古浪某宾馆门前,无故阻拦前来住宿的马某驾驶的小轿车,后马某与同车来的杨某、朱某等人在该宾馆大厅准备办理入住手续时,褚某以该宾馆被其全部承租的虚假理由不让马某等人入住。双方发生争执,期间,褚某对马某等人进行无端辱骂,并朝马某朋友杨某脸上扇了一巴掌。

武威市古浪县公安局大靖派出所接警后,依法将褚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在派出所办案区内,褚某无端辱骂民警,并对看护民警和辅警拳打脚踢、嘴咬,致使一名民警和一名辅警不同程度受伤。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派出所民警和辅警的伤情为轻微伤。目前,褚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古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

民警执法和处置警情时受有关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支持和配合警方工作,若当事人谩骂、推搡、殴打执法人员阻碍民警执法,将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轻则被处以行政处罚,重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首次对袭警单独设置法定刑。

岁末年初,亲朋好友聚会增多,饮酒要适量,酒后莫惹事!对于酒后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故意伤害、酒驾、醉驾等违法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严肃办理。

发布:甘肃省公安厅政治部宣传处

原标题:《任性什么后果?看看这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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