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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我市这12个人因为交通违法被处罚

2021-01-20 07:5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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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公开曝光一批

我市近期查获的交通违法典型案例

涉及12名交通违法行为人

1. 窦某宝,2021年1月1日,违法行为人窦某宝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摩托车在杜蒙县牙四公路(牙克石-四平G232)308公里驾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公安网查询驾驶人窦某宝没有办理过机动车驾驶证,经酒精测试仪检测窦某宝的酒精值为64mg/100mL,系饮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对窦某宝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500元罚款未拘留的处罚,对窦某宝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2000元罚款。共计罚款2500元。

2. 伯某正,2020年12月4日,违法行为人伯某正驾驶无牌号的蓝色五羊牌普通电动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大同区林源镇至采油九厂庆西公路3公里处,被巡逻民警查获。经过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对伯某正的酒精检测结果为24mg/100mL,系饮酒驾驶机动车。经核实,伯某正所实施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驾驶人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及驾驶证丢失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对伯某正的违法行为给予2750元行政罚款。

3. 王某龙,2020年12月29日,违法行为人王某龙驾驶牌号为粤XGN675的小型汽车行至英伦三岛地下车库,实施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行政拘留5天,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

4. 朱某林,2021年1月6日,违法行为人朱某林无有效期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行驶至林肇路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检测结果为22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对朱某林无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2700元罚款。

5. 李某海,2020年11月13日,违法行为人李某海无有效期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大同区绥扎路,被巡逻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检测结果为40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对李某海无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2700元罚款。

6. 王某辉,2020年12月27日,违法行为人王某辉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黑E00531的小型汽车行至肇州县壮大村天河酒厂西侧5米,被肇州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检测结果为48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2000元罚款。

7. 张某宇,2020年12月28日,违法行为人张某宇在齐杜路11公里处驾驶黑ES5719大型汽车,被巡逻民警查获,经公安网查询,张某宇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C1E,其驾驶的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对张某宇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违法行为给予2000元罚款。

8. 赵某,2020年12月19日,违法行为人赵某在齐杜路1公里21米驾驶黑E4N668小型轿车,被巡逻民警查获,经公安网查询赵某未曾办理过机动车驾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对赵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500元罚款未拘留的处罚。

9. 周某,2020年12月18日,违法行为人周某驾驶黑E837ED行驶至大同区高台子镇,被巡逻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检测结果为52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对周某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驾驶证一次记12分、暂扣6个月、罚款2000元的处罚。

10. 陈某钢,2020年01月05日,违法行为人陈某钢在杜蒙县其它乡村辅道驾驶黑ES5570号牌大型汽车,被巡逻民警发现,经称重检测该车实测值为18320千克,而该车限制值是12900千克,系超载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对陈某钢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足50%的违法行为给予500元且驾驶证记6分的处罚。

11. 史某涛,2020年12月17日,违法行为人史某涛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绿色大江牌电动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行至铁人大道红卫岗,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37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对史某涛于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2200元的处罚。

12. 刘某刚,2021年1月12日3时10分,违法行为人刘某刚驾驶牌号为黑E7BD29的小型汽车行至龙凤大街-龙凤桥,被民警当场查获。经过呼吸式酒精检测值为47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对刘某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

原标题:《曝光!我市这12个人因为交通违法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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