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新闻发布会】濮阳法院为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1300余万元

2021-01-20 18:5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濮阳中院

厚德尚法 惟民秉正

2021年1月20日上午,濮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法院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情况新闻发布会,会议邀请了市人大代表闫玉存、省市多家新闻媒体记者参加。濮阳中院副院长姬生强、民一庭庭长董会平、执行局局长袁磊参加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由市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刘勇主持。

发布会上,姬生强副院长通报了2020年全市法院受理涉农民工工资审判执行工作情况,2020年全市法院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共计1347件,为1111名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1307.23万元;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3件,3人被判处刑罚。董会平庭长发布了涉农民工工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典型案例。袁磊局长发布了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典型案例。

全市法院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坚持依法平衡创新为民原则,坚持“四快三优先两免”原则,以法治服务“六稳”、“六保”,开展“护薪”“暖薪”冬季专项行动,具体做法和成效如下:

一是坚持多措并举,提高涉农案件质效,全面贯彻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畅通线上线下立案、审判通道,加大调解力度。

二是高举刑罚利剑,严惩欠薪刑事犯罪,保持打击欠薪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审理阶段实现三个强化,强化便民措施、审判服务和案件类案审理。

三是重拳出击、强力执行,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兑付。

四是加强与工会、妇联、劳动仲裁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诉调衔接,形成维权强大合力,共同化解涉农纠纷。

五是加强舆论引导,突出欠薪源头治理,筑牢欠薪风险防控网。

代表有话说

市人大代表闫玉存:濮阳两级法院涉农维权活动是一项民生工程,劳动报酬权益是广大农民工的核心权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疫情防控时期,法院注重平衡农民工朋友和用工单位权益,引导企业和劳动者共担责任共渡难关,为“六稳”“六保”工作大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一:

李某等十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17年 11月李某等12人给唐某在五眼井安置房项目干钢筋工,唐某按每天200元支付劳务费,工程完工共计工92天,计款18400元,在给付劳务费时唐某以没钱为由,拖延支付。经多次催要,仅于2018年2月13日给原告写了欠条。后在多次催要仍不予给付的情况下,2020年1月9日,李某等12人一纸诉状将唐某诉至法院。

立案后,因唐某出外打工,长期不在家,承办法官通过多方途径寻找被告未果,遂一直和唐某村委保持联系,春节前唐某返还家中,在村委劝解下唐某和法官取得了联系,案件定于2月3日疫情期间开庭,当事人不能到庭,法官便通过微信与各方当事人一一联系调解事宜,唐某认可欠劳务款事实,但疫情期间未能出外打工希望能给予一定合理期限,经过法官坚持不懈的努力,最终双方握手言和。

【裁判结果】

双方于2020年3月26日达成调解协议,唐某于2020年6月15日之前付清拖欠李某等12人劳务款1.84万元。

【典型意义】

在新冠疫情期间,濮阳中院提出“转变思维、网上办案”的要求,将困难转化为创新思维、创新方式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的机遇。虽然案件事实简单,法律关系明晰,但涉案人员较多,若不妥善处理,容易导致矛盾升级,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法官坚持能动司法,对涉农案件在穷尽送达手段后仍不放弃,通过微信调解方式为12名农民工解决了追索劳动报酬的忧心事,对涉及农民朋友最急最忧最盼的事情不等、不停,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腿、让当事人少碰面”,提升了司法效率,切实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李某等七人与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李某等七位农民工跟随张某到濮阳县郎中乡工地打工,但直到2020年9月份,张某一直未支付七位农民工劳务款,仅出具了欠据。无奈之下,七位农民工选择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等七人劳务合同纠纷案向南乐县法院提出立案申请,立案后承办法官当即与被告取得联系,耐心做思想工作,张某表示对欠劳务款认可,但目前由于开发商还欠着款项,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承办法官遂要求其当日下午到法院进行调解。当日下午,七名原告委托律师与被告如约到达法院接受调解,经过一个小时的反复商议,七起案件均达成调解,并当场签署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张某与七名工人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偿还七名工人工资款37200元。

【典型意义】

在这起系列案件中,南乐县法院充分发挥速裁的优势,当日受理当日结案,快速处理了系列劳务合同纠纷,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有效保障。达成调解协议后解除了后顾之忧的农民工又分别在新的工地工作,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案例三:

谢某与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17年、2018年谢某跟随李某在工地干活,经多次催促,2019年3月初李某与谢某结算,并出具书面证明一张,证明欠工资款30000元。经多次催要,李某拒不支付拖欠工资,谢某于2020年10月26日诉至清丰县法院。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与李某取得联系。李某对拖欠工资一事表示认可,但认为其在外地即使把劳务款给谢某结清,也不能取回手写的欠条。得知李某的担心后,法官告知李某其家属能代其给付劳务款,也可以把事情解决。经过近半个小时的沟通,李某告知法官其妻子的联系方式。法官趁热打铁联系谢某告知李某愿意支付拖欠工资,但谢某称因母亲生病住院无法赶到法庭。考虑到谢某陪护母亲的特殊情况,承办法官再次联系李某妻子,一同到医院解决纠纷。经过当面调解,最终李某的妻子当场支付了谢某30000元工资款,这起长达三年的拖欠务工工资纠纷在病床前彻底化解。

从立案到收款仅用了四天,谢某就收到了30000元劳务款。

【裁判结果】

2020年10月30日,谢某与李某妻子在法官见证下当场交接了钱款,谢某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法院坚持“四快三优先”原则,对涉农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本案法官收案后,坚持调解优先原则,从立案到农民工全额拿到工资仅用4天,最大程度减轻了农民工的诉累,涉农案件“绿色办案通道”高效快捷为农民工追回工资,切实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宋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基本案情】

2015年宋某带领30多名工人在清丰县柳格乡、马庄桥镇、高堡乡做桥梁工程,宋某从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处领取工人工资共计138800元,支付部分工人49680元工资款后,在仍拖欠剩余李某等20名工人工资的情况下逃逸。2016年3月,清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对其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指令到期后,宋某仍未支付工人工资。2019年3月,宋某到案后,其家属井某先后将118450元交至清丰县公安局涉案资金账户,根据清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于2020年6月提供的笔录及工人工资表,认定宋某拖欠工人工资共计为169332元,后经信阳市息县人社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审理过程中,宋某家属代宋某退赔被害人工资118450元,被害人对宋某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典型意义】

宋某雇佣工人承包工程,在领取工程款后无故拖欠工资达16万余元,涉及农民工20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已经触犯刑法。宋某归案后,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同时系初犯,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取得谅解,从轻判决缓刑。该典型案例警示,企业或个人用工一定要信守承诺,“欠薪”并非简单“欠债”行为,一旦突破法律底线,逃匿恶意欠薪终究会受到道德和法律双重制裁。

案例五:

朱某等申请执行某兴公司劳务费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20日,原告朱某与被告某兴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被告某兴公司将自己承包的物华公司相关建设工程以大清包的形式分包给原告朱某,并约定了合同总价款等相关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朱某组织农民工依约保质、保量及时完成了工程,并经被告物华公司经办人对工程款进行了决算,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原告于2019年7月1日起诉至华龙区法院,华龙区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某兴公司支付原告朱某劳务费316610元及逾期利息,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遂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迅速向被执行人某兴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对其名下财产发起网络查控及线下查控,并委托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某兴公司名下车辆予以查封。执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联系,耐心劝导其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告知企业被上限高、失信等措施后的法律后果。在执行法官的悉心调解下,被执行人表示会主动履行义务并将款项存入银行账户,后被执行人某兴公司主动联系执行法官,称已将执行款存入公司银行账户,执行法官迅速冻结、扣划并及时将执行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朱某,案件至此得以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

工程劳务费涉及众多农民工工资,执行的效果如何将影响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华龙区法院从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在维护农民工合法利益的同时,又进一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保障工作,主动担当作为,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让真金白银装进申诉执行人的口袋。

“只要还存在执行和解的可能性,我们就会尽百分之百的努力”,这是华龙区法院长期倡导的执行理念。在遵循自愿平等的前提下,执行法官坚持耐心细致做工作,找准双方利益的切入点和平衡点处理好执行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最终达到了双方满意的结果,更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案例六:

叶某等申请执行北京某公司劳务费案

【基本案情】

叶某等17人诉清丰某公司、吕某、北京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清丰县人民经审理作出判决,判决内容为:北京某公司支付叶某等17人劳务费共计150400元。判决生效后,北京某公司未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叶某等17人于2020年11月2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该案涉及农民工工资,清丰县法院高度重视,执行法官经审阅卷宗,发现一方是农民工,另一方是小型企业,而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经营状况不佳,双方因在清丰县辖区给第三方装修店面而产生了劳务纠纷。

执行法官及时通过线上查控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告知书,明确告知拒不履行义务可能被采取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及时通过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进展情况,让申请执行人及时、充分了解案件进度。

被执行人收到法院通知后,考虑到拒不履行义务的风险,及时与执行法官联系,表示企业现在存在资金紧张等问题,很多工程款无法追回。在了解到被执行人的困难后,执行法官主动为被执行人提供法律服务,并积极联系兄弟法院速执团队,帮助被执行人尽快回笼资金。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被执行人短期内便筹措齐执行款,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转款给17名申请执行人,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一方是农民工,另一方是中小企业,如何使双方从对立走向共赢,清丰县法院的灵活执行给出了答案。

在该起涉农涉民生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清丰县法院并没有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而是从解决被执行人困难的角度出发,主动与兄弟法院沟通联系,实现了与兄弟法院的执行联动、同频共振,保证了另案执行款与本案的无缝对接。清丰法院的灵活执行方式,不仅解决了企业的燃眉之急,又激发了企业活力,不仅缩短了办案用时,更取得了双赢效果。

案例七:

谢某等申请执行青州某劳务公司、深圳某公司劳务工资案

【基本案情】

深圳某公司承建南乐县马颊河湿地公园项目工程,并由青州某劳务公司分包其中劳务部分,高某、谢某带领工人为青州某劳务公司从事具体项目施工。工程结束后,青州某劳务公司与高某、谢某进行结算,但一直未付清劳务工资款。2019年8月21日,高某、谢某为代表的农民工因索要劳务工资款未果,依法起诉至南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南乐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青州某劳务公司给付高某、谢某劳务工资款471473.67元,并由深圳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青州某劳务公司及深圳某公司一直拖延履行,2020年9月23日,高某、谢某向南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南乐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及时对被执行人青州某劳务公司、深圳某公司进行财产网络查控,发现青州某劳务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深圳某公司名下账户有足额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执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深圳某公司沟通,但被执行人深圳某公司声称要申请再审,并表示不同意履行。执行法官经充分了解相关情况后,发现被执行人所述与事实不符,遂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并扣划支付给二申请执行人高某、谢某,从立案到执行,仅21天案款即全部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

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及时查询,及时发现被执行人深圳某公司名下财产,在被执行人不配合执行的情况下,依法通过网络手段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时采取网络冻结、扣划,从而保证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南乐县法院充分体现了执行的规范性、高效性、强制性,树立了司法权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文:张娟娟 图:王 博

供稿:民一庭

原标题:《【新闻发布会】濮阳法院为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1300余万元》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