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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发布《禁火令》,违者最高可判7年!

2021-01-19 18:1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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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全县父老乡亲:

于都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成效最高标准。如果您认可我们的工作,一个“满意”就是我们前进的不竭动力。如果您对于都法院在作风、效率、态度、廉洁方面有任何意见建议,请拨打赣州中院民意受理中心意见受理热线0797-8312368。期待您的持续关注和支持,我们将不断改进,用心为您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祝您和您的家人、朋友身体健康,万事如意,阖家幸福!

近期,我省久旱无雨

平均空气相对湿度在60%以下

森林火险等级偏高,达到Ⅱ级预警标准

且预计未来一周内仍无明显降水

1月14日

江西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紧急发布

全省森林火险橙色预警

为严防火灾及安全事故发生

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于都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发布公告

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

关于全面禁止野外用火的公告

2021年1月14日,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发布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我县天气将持续干燥,森林火险等级维持在高度危险级别,林内可燃物极易燃烧,森林火灾极易发生,森林防灭火形势异常严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提醒广大群众自觉遵守“五个禁止”规定:

1.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2.禁止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烧秸秆;

3.禁止在林区内吸烟、野炊和烤火;

4.禁止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5.禁止炼山、焚烧疫木等。

违犯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请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07976233785。

于都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021年1月15日

再来看看几个失火罪案例

︶︶︶

案例一

2018年2月15日,刘某在某山其父坟墓前祭拜、烧草纸,由于风大,草纸的灰烬吹到坟墓旁的草丛里不慎引起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556亩,烧毁林木蓄积714.5立方米,烧毁幼树21784株,间接经济损失27000元。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案涉毁坏的国家公益林进行补植作业设计,认为需造林面积1273.7亩,补种湿地松140107株,所需费用445795元人民币,其中林地清理整地费127370元,栽植费101896元,苗木费63685元,抚育、肥料152844元。在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以刘某行为损毁国家公益林造成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赔偿公益林补植恢复费用445795元或由刘某按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关于生态公益林火灾地造林作业设计内容要求补植复绿。

于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点火祭祀,引发森林火灾,致使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过失引起火灾致森林过火有林地面积1556亩的行为,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报警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予从轻处罚。

于都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刘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被告人刘某按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关于生态公益林火灾地造林作业设计要求补植复绿。

案例二

2018年2月12日,刘某在自留田里做农活,抽烟后将烟头扔到旁边荒田的杂草中,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45亩,烧毁林木蓄积9.04立方米,烧毁幼树3045株,间接经济损失5500元。

于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林区野外用火规定,造成森林火灾,致使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予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于都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四个月。

法官说

近年来,在野外不规范用火等引发的火灾事件时有发生,轻者受到行政处罚;重者不仅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还要对被毁山林承担生态修复赔偿责任。

近期我县天气持续干燥,是火灾多发、高发的季节,森林火险等级维持在高度危险级别。法官希望广大市民严格遵守“五个禁止”规定,自觉树立防火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燃”,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

法条链接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规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在森林高火险期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在森林高火险期内野外用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森林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于都发布《禁火令》,违者最高可判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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