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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源县法院宣判首例适用民法典案件

2021-01-20 15:4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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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9日,泾源县法院宣判了一起原告马某与被告兰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由被告兰某向原告马某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失费6万元。据悉,这是民法典实施以来泾源县法院首例适用民法典宣判的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马某与被告兰某于1989年10月登记结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4月30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同时约定由兰某于2020年底一次性向马某支付精神损失费6万元,但兰某至今未向马某支付上述费用,于是,马某起诉请求由兰某支付精神损失费6万元。

审理结果

泾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协议离婚时约定由被告兰某向原告马某支付精神损失费6万元并达成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未依照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失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之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6万元的请求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其无经济能力的答辩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泾源县法院宣判首例适用民法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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