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贵州一教师猥亵儿童被判从业禁止5年 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和“禁止令”有何区别? | 普法周刊

2021-01-20 22:0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字号

核心提示:哪些情况下可以适用“从业禁止”和“禁止令”?虽然二者在词义上有一定相似,但是在适用范围、适用期限、被执行的主体等方面,都有很大区别。

武丹/制图

记者|庄德通

责编|徐秋颖

正文共3844个字,预计阅读需11分钟▼

年过五旬的男老师,以辅导学习、招收寄宿生等方式,至少对8名未成年男孩实行猥亵,这一事件真实发生在贵州省六盘水市。法院在判决这一案件时,除了宣布罪名和刑期外,同时还对该男教师适用了“从业禁止”,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5年内从事教师职业。

近年来,“从业禁止”越来越频繁被提及。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明确了“从业禁止”和“禁止令”等相关问题。

“从业禁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的一项处置措施,那么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的“禁止令”制度相比,有哪些区别?哪些情况下分别可以适用“从业禁止”和“禁止令”?虽然二者在词义上有一定相似,但是在适用范围、适用期限、被执行的主体等方面,都有很大区别。

“禁止令”适用范围比

“从业禁止”更大

2011年5月实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38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并对刑法第72条进行了修改,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此次修正,明确了刑法中的“禁止令”制度。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禁止令通常在家庭暴力、子女虐待等类型的案件中下达,主要用来确保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同时,禁止令也可用来禁止邻居间的恶劣纠纷。”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林叔权表示。

他介绍说,“禁止令”在民法及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均有体现,同时,禁止令既可以对从业进行限制,也能对行为及特定活动进行限制,在适用范围上相比“从业禁止”要更大。

在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6年判决的一起案件中,李有国因感情问题与被害人江帆产生了矛盾,不断用发短信、踢门、敲门、断电等方式骚扰被害人,之后更是来到被害人工作单位将她打倒在地,并且在江帆住院期间,继续对其骚扰。

案发后,李有国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达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抓获。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有国强行与被害人江帆交友不成,便以恶劣的方式不断骚扰被害人,还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刑事处罚。但其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李有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此外,法院还对李有国适用了“禁止令”,判决李有国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进入被害人江帆的住所、办公室以及接触被害人江帆。

法院还表示,李有国如果违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的,将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的规定处罚;如果情节严重的(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0年判决的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当中,法院判决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3个月的同时,还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3个月)在公共场所饮酒。

刑法规定

从业禁止期限为3至5年

对“从业禁止”的明确规定出现在《刑法修正案(九)》中。

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37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7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年至5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31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以看出,结合前述案例和相关法条,在适用期限上,禁止令是在管制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间适用的,从业禁止是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期限。

从主体上看,从业禁止的被执行人是刑罚执行完毕的人员,而禁止令的被执行人则为正在执行刑罚的罪犯。

此外,林叔权表示,从业禁止常见于性侵犯罪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等几类比较常见的犯罪,同时在重大安全事故或责任事故中,获刑的被告人也经常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前文所述案件中,谢超出生于1966年,曾是贵州省六盘水市某两所学校的老师,在其任职期间,以教养或者学习辅导的名义,甚至是暴力方式,对至少8名男孩实施了猥亵行为,手段极为恶劣。案发时受害人年龄最大的15岁,最小的12岁。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谢超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且依据刑法第37条之一,判决禁止谢超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5年内从事教师职业。

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法院宣告了禁止令或者从业禁止后,应该由哪一方监督其执行情况?

对此,林叔权表示,违反从业禁止规定的被执行人一般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以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违反禁止令规定的被执行人分为两种情况:管制执行期间违反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缓刑考验期间违反禁止令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同样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若达到情节严重的,则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部分犯罪者将面临终身从业禁止

根据刑法第37条之一的规定,从业禁止的期限是3至5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5条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中,均有在一些情形下不得从事相关职业的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也就是说,虽然前述案例中犯猥亵罪的教师被法院判处从业禁止期限是5年,但法院判决下达后,他的教师资格也已经丧失且不能再取得。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被告人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中,为防止腐竹断条,在明知硼砂、甲醛次硫酸氢钠(俗称“吊白块”)为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的情况下,刘洪提议并在生产过程中添加王春提供的硼砂、吊白块等非食品原料,随后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

滑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洪和王春生产的腐竹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甲醛次硫酸氢钠,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判决刘洪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王春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且禁止两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对此,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检方认为,未被宣告缓刑,不存在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的情形,不应对其同时宣告禁止令,虽然宣判后一审法院以刑事裁定书对该错误进行了更正,但根据法律规定,对判决主文中的宣告禁止令不属于裁定更正的范围;刘洪属于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刑法第37条之一和食品安全法第135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同时判处其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记者检索相关案例发现,检方因为一审法院未对被告人适用从业禁止而进行抗诉的情况并不是孤例,很多时候抗诉意见会被二审法院驳回。

在此案中,二审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更正了一审法院的错误,并且对为什么没有对刘洪适用从业禁止问题进行了回应。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刑法第37条之一第三款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法条的本意和目的解释的角度理解,这是对刑法修正案(九)第1条规定的从业禁止措施适用的例外情形,含义为对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事相关职业已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进而不再适用刑法第37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从业禁止措施。而不能理解为能够按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来判决对被告人适用从业禁止规定。

具体到本案,刘洪的行为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其行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135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应在其刑罚执行完毕后,按照该条规定,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同理,同案的另一原审被告人王春也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和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

因此,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不能成立。

(文中案涉人物均为化名)

·END·

原标题:《贵州一教师猥亵儿童被判从业禁止5年 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和“禁止令”有何区别? | 普法周刊》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