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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疫情 海港在行动】拒不配合检查、驾车逃离、辱骂民警→拘留!

2021-01-21 15:2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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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

进行登记、测温

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但是,1月15日晚

在秦皇岛高速东口

一男子面对疫情防控工作人员

先是拼命倒车

随后弃车而逃

到底是为了啥?

1月15日深夜11时许,海港公安分局海港派出所接秦皇岛高速东口检查站工作人员报警,称有一名驾驶员拒不配合检查,阻碍执行职务。

办案民警到达时,驾驶员李某已被在现场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民警所控制。经了解,李某驾车行至秦皇岛高速东出口检查站时,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还试图驾车逃跑,被民警拦截追回后,又恶语相加,态度恶劣。民警将李某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经询问,李某交代他之所以见到检查人员会发怵,并非因为疫情,而是因为他喝酒了。随后,在民警的批评教育下,李某对自己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和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表达了歉意。

据了解,海港派出所民警已依法对李某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案件其他情节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李某的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

疫情期间

我们不仅要做好个人防护

而且还有义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

测温、验码、登记等有关疫情防控工作

那么,如果拒不配合疫情检查登记

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

2020年1月30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男子郭某驾驶越野车从朗润园小区驶入朔方路时,疫情防控卡点工作人员要求该男子将车停下,进行个人信息登记和体温检测。但该男子拒不配合,驾车将一排交通管制安全锥桶撞倒,企图强行过去,当场被执勤民警拦截,并随即将该男子控制。经查,男子系朗润园小区居民,民警组织人员对其进行体检,其体温正常。随后,临河区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法对郭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处罚。

2020年2月10日上午,内蒙古满洲里市一小区卡口处,小区居民钱某拒不配合疫情检查登记工作,并将疫情防控登记工作人员的手机打掉在地。核实案情后,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当地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公告的相关规定,以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对钱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拒不配合疫情检查登记

不仅仅是行政处罚

严重的还会涉及刑事处罚

2021年1月1日8时20分许,在辽宁省沈阳市,林某彬在居民排队等候检测过程中,因其插队引起排队居民不满并发生口角。民警宋某某上前劝阻,林某彬不听劝阻,与其子林某祥对民警宋某某进行殴打、撕扯、谩骂,致民警左面部挫伤、右肩外伤、左手拇指挫伤,防护服被撕坏。

在2021年1月8日的远程公开开庭审理中,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祥、林某彬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疫情防控职务,严重妨害防疫工作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被告人林某祥、林某彬犯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个月。

温馨提醒

疫情防控期间,为防止疫情扩散,各个居民小区、商务楼宇都设立了疫情检查登记点,对出入人员进行检查登记,该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配合的法定义务,如因拒不配合等行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轻则承担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重则将涉嫌犯罪,追究刑责!

来源:海港区融媒体中心综合

原标题:《【抗击疫情 海港在行动】拒不配合检查、驾车逃离、辱骂民警→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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