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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检察 | 司法救助暖民心,检察帮扶燃希望
冬日里的温暖
12309检察服务中心
“感谢检察官们对我们的关心,让我们倍感温暖,也让我意识到了幸福的生活必须靠自己的双手创造,我已经报考了进修班,争取早日毕业回报家庭,贡献社会。”黄某动情地说。
2021年上班伊始,龙海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便迎来了黄某母女,她们给检察院送来了一面锦旗,并向检察官们聊起了自己的生活变化。
事情是这样……
2014年8月16日,黄某因交通事故致十级伤残,经法院判决后赔偿款项迟迟未履行到位,肇事司机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眼看着赔偿款项无着落,黄某的生活一时陷入困境,于是到龙海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反映情况,请求协助解决赔偿款问题。
接到黄某的诉求后,龙海市检察院立即启动司法救助审查程序。检察官第一时间到法院调取相关卷宗材料,进一步了解执行情况。初步审查,这是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案件,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
同时,依托线索通报制度加强部门协作,将落实的该案情况反馈给本院民事检察部门,及时介入跟踪。通过接访、座谈等多形式核实黄某的生活现状,经调查,黄某的家境较为困难,无固定职业,独自抚养小孩,父母亲年事已高,且均患有疾病无劳动能力,从2004年被列为低保户。
经审查,黄某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救助条件,为帮助其重拾生活信心,度过难关,龙海市检察院经审查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决定救助其资金人民币20000元,并指定专人对黄某开展心理疏导。
收到救助金的黄某感激不已,在同检察官的交流中渐渐明确了自己的目标及规划,选择报了幼师本科进修。一家人正齐心协力使生活变得越来越好。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
检察官小贴士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 》第七条规定,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原标题:《龙海检察 | 司法救助暖民心,检察帮扶燃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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