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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咸宁这些蔬菜不合格!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
(2020年第20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期组织抽检了食用农产品和
普通食品共254批次
其中248批次抽样检验项目均为合格
6批次样品检验项目为不合格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个别项目不合格
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总体情况
此次抽检蜂产品2批次,乳制品1批次,熟肉制品9批次,预制肉制品2批次,婴幼儿配方食品3批次,鲜蛋6批次,畜禽肉及副产品36批次,蔬菜123批次,水果类39批次,水产品30批次。其中6批次蔬菜不合格。
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陈红-华信农批大市场出售的绿豆芽,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超出国家标准要求。
(二)高新温泉武玲蔬菜配送中心出售的黄豆芽,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和6-苄基腺嘌呤(6-BA)超出国家标准要求。
(三)通山县厦铺云军经营部出售的绿豆芽,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超出国家标准要求。
(四)李华妹-月亮湾农贸市场出售的黄豆芽,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超出国家标准要求。
(五)阮长志-月亮湾农贸市场出售的小米椒,检出镉(以Cd计)超出国家标准要求。
(六)阮长志-月亮湾农贸市场出售的韭菜,检出腐霉利超出国家标准要求。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督促生产经营者立即封存、下架和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由
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承检
检测结果见附件
本次检验项目
一、食用农产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等标准要求。
(二)检验项目
1.蔬菜抽检项目包括克百威,腐霉利,氧乐果,多菌灵,啶虫脒,氟虫腈,毒死蜱,甲胺磷,灭蝇胺,水胺硫磷等项目。
2.水果抽检项目包括多菌灵,克百威,氧乐果,甲胺磷,水胺硫磷,丙溴磷等项目。
3.鲜蛋抽检项目包括氯霉素,氟苯尼考,恩诺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等项目。
4.畜禽肉及副产品抽检项目包括恩诺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氯霉素等项目。
5.水产品抽检项目包括诺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氯霉素等项目。
二、普通食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 14963-2011)、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GB 19302-2010)、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关于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整顿办函[2011]1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5-2016)等标准要求。
(二)检验项目
1.蜂产品抽检项目包括果糖和葡萄糖,蔗糖,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等项目。
2.乳制品抽检项目包括脂肪,蛋白质,三聚氰胺,大肠菌群等项目。
3.肉制品抽检项目包括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氯霉素,铅(以Pb计),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等项目。
4.婴幼儿配方食品抽检项目包括脂肪,蛋白质,三聚氰胺,大肠菌群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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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检合格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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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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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咸宁市场监管
原标题:《注意!咸宁这些蔬菜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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