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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城法院审理一起非法狩猎的公益诉讼案件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普法宣传力度,但仍有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非法捕捉野生鸟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最终获刑。
2020年5月29日,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南韩村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满城区南韩村镇大固店村民张某红家和张某川家有大量鸟类。经分别对张某红和张某川依法讯问得知,张某红伙同张某川于2020年5月29日7时许,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保定市满城区大固店村村北窑坑里使用音响、粘网等禁用工具非法狩猎野生鸟。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红和张某川非法狩猎的野生鸟均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
满城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2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公益诉讼,满城法院依法受理并开庭审理该案。满城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红和张某川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红的非法猎捕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满城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红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没收被告人张某红黑色尼龙网一张、多功能扩音器两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红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张某川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没收被告人张某川黑色扣笼两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川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在非法捕猎行为中,若所捕猎的野生动物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可能会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若所捕猎的野生动物不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仅属于普通野生动物,则可能会涉嫌非法狩猎罪。此外,就非法狩猎罪而言,行为人违反狩猎法规,触犯任意一个“四禁”(禁猎区、禁猎区、禁用工具、禁用方法)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或者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均属“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官提示: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共享美丽家园,法官在此倡议广大人民群众做到以下几点:1.增强法律意识,知晓法律底线。使用粘网、猎套等方式捕获野生动物,尤其是鸟类、爬行类等野生动物很可能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另外,禁止私养捕获的野生动物。2.摒弃猎奇心理,杜绝买卖交易。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抵制野生动物交易,不吃“野味”,不使用野生动物制品,从源头上遏制捕猎野生动物牟利的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最后
这个世界要和平要和谐,
地球要永续经营、永续昌荣,
要有未来和美好的明天。
人类怎么对待自然,
就是怎么对待我们自己。
因为人类与大自然的一切是生命共同体,
是命运共同体!
没有生态环境,就没有人类。
动物植物,都可以不需要人类。
但人类,需要它们。
善待动物,善待生态,善待自己!
保护自然,保护动物,从你我做起!
文章来源:满城法院
原标题:《满城法院审理一起非法狩猎的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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