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沙法丨拍案惊奇】第四十八期 知法犯法代人销赃,懊悔万分为时已晚
小案件蕴含大道理,
以案释法,我们让法律通俗易懂,
拍案惊奇,我们让法治更加贴心!
索引
明知是他人盗窃得来的赃物,却依旧执迷不悟代他人销赃,近日,乌市一女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9年12月26日,袁某某、刘某某(已判决)驾驶银白色长安牌面包车,在黄某某的仓库(位于乌鲁木齐市雅山)盗窃了34袋花生米后逃离现场。后被告人张某协助袁某某将盗窃所得的花生米予以销售。案发后经鉴定,所盗赃物价值人民币8 330元。
法庭上当法官问张某是否知道这些是赃物时,张某回答:“知道。”随即沉默了很长一段时间,然而一切都已经来不及了,因为贪图一时的利益,张某终究是将自己送进了牢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赃物,仍帮助他人进行销赃,价值共计人民币8 330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保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示,遇到来路不明的钱财物品一定要及时上报公安机关,切勿因为一时的贪念走上犯罪道路。
素材提供丨刑事审判庭
素材编辑丨张雅茹
编辑丨 陈辉
核稿丨 关峰
审稿丨 李长源
砺石成沙 法有所依
初雪映苍茫 相遇何不关注?
原标题:《【沙法丨拍案惊奇】第四十八期 知法犯法代人销赃,懊悔万分为时已晚》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