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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系列学习之二】总则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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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系列学习之二
近日,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开展民法典专题学习系列之二,民事审判法官孙士菊主讲,对民法典总则的定义、主要内容、主要亮点等方面进行讲解,全体民事团队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参加学习。
什么是“总则篇”?
总则编,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也是民法典的总纲。纲举目张,总则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各分编在总则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有哪些主要内容?
《民法典》的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有哪些亮点?
1.对胎儿的特殊保护
《民法典》设立了胎儿利益特别保护制度,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继承遗产的资格和权利,但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自始不存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的特性,其被侵犯时依法应当受到保护。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游戏日渐盛行。网络游戏账号 、网络游戏装备等也在玩家的时间 、精力 、金钱投入下有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具备了财产属性。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当民事主体所有的数据 、网络虚拟财产遭到非法侵犯时,法律同样提供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 、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见义勇为谁担责?
我国《民法典》保护见义勇为的行为,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且侵权人逃逸,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 、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原标题:《【民法典系列学习之二】总则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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