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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刑事审判职能 为法治吉林贡献法院力量

2021-01-21 22:5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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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刘洪宇发布2020年刑事审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

2020年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积极履行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强化司法社会功能,为推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吉林、法治吉林贡献了“法院力量”。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4760件,结案率94.13%,案件结收比101.5%。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61.57%,同比增长7.15个百分点。全省法院克服疫情影响,全力提升办案效率,案件平均用时25.7天,同比去年少用时4.2天。全省法院审结涉恶案件结案率位居全国第一。

2020年刑事审判工作重点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全年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1738件,判处罪犯30710人。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厉打击暴力犯罪和多发犯罪,审结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案件3694件4238人、涉毒涉黄涉赌犯罪案件1191件1656人;严惩制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审结案件208件339人;严惩涉农刑事犯罪,审结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及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案件405件454人。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反腐败部署要求,围绕严惩重大职务犯罪,依法严惩群众身边发生的腐败案件,特别是从严惩处侵害贫困户利益腐败案件,全年依法审结了杨子明、刘保威、邱壮等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共计414件491人,其中厅局级干部22人、县处级干部72人。

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黑恶案件全面“清结”。紧紧围绕专项斗争为期三年总目标,以狠抓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审判为中心,扎实做好专项斗争各项工作,截止12月31日,全省法院共受理涉黑涉恶案件634件,审结633件。其中一审案件审结408件,全国排名第二。圆满完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件清结”任务目标。

依法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助力“抗疫”大局。疫情初期,省法院制发《关于从严从快打击影响疫情防控犯罪行为的通知》等制度文件,加强与省公安厅、省检察院沟通联络,构建了“发即破”“捕即诉”“诉即判”的快速办案机制,全省法院充分运用速裁、简易程序建立了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绿色通道”,共受理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趁火打劫等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140件,结案率100%,其中112件适用了简易、速裁程序,占全部案件的80%。组织长春、吉林、通化、四平、白城、辽源等6地基层法院对10起13人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开展集中宣判,有效发挥震慑作用。

妥善处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营造优良营商法治环境。建立健全审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基础上,以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工作为重点,坚持平等保护,坚持罪刑法定,坚持宽严相济,全年审结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125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55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0件,判处缓刑53人,定罪免处11人,宣告无罪4人。人民法院协助被告人会见律师或企业其他高管人员处理企业运营事宜51人次,对被羁押被告人均依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避免民营企业经营受到损害,充分发挥司法促发展、稳预期、保民生作用。

答记者问

问:刘洪宇专委,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束了,请问以后全省法院扫黑除恶工作将如何开展?

新浪吉林记者

答:党的十九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显著的历史成效,成为最得人心的大事之一。当前国际环境错综复杂,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展变化,黑恶犯罪组织形态、方式手段会有新变化、新特征,彻底铲除黑恶势力将是一项长期工作。党中央认为,对黑恶问题一旦发现就要出手铲除,要不断地扫。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虽然结束,但扫黑除恶各项工作仍要继续坚持,要常态化开展,以巩固专项斗争成果,与黑恶势力斗争到底,务求实现常治长效。人民法院将继续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形成有效震慑,准确掌握涉黑涉恶犯罪新动向,持续提升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审判质效,提高扫黑除恶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使人民群众不断提高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2021年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开局之年,省法院将立足审判职能,在推进常治长效和提升审判质效两方面双向发力,保障全省法院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深入开展。

一是在建章立制方面实现新突破。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最高法院和省委政法委关于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省法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指导意见》,并配套了多项具体制度规定,将于今年正式出台,为全省法院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奠定制度基础。

二是在提升审判质效方面实现新突破。全省法院将紧紧围绕审判职能,全面落实“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的系列政策法律规定,认真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严格执行“三项规程”,推进庭审实质化,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

三是在参与社会治理方面实现新突破。全省法院将按照徐家新院长关于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社会功能,结合地区一定时期内社会治理和执法司法的重点任务,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打击整治行动;深挖问题线索,全面排查黑恶势力“保护伞”“关系网”和背后腐败问题,不断规范线索管理;坚持“一案一整治”,及时制发司法建议,强化跟踪问效,持续强化对行业监管堵漏建制的社会效果。

央广国际在线记者

问:刘洪宇专委,2020年1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免责免罚清单》,一年以来,省法院为贯彻落实《免责免罚清单》采取了哪些举措,取得了哪些实效?

答:《清单》出台后,省法院以制定《清单》配套制度、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为工作重点,从规范具体法律适用和建立办案机制两方面着手,确保《清单》落地、落实。去年4月,省法院制定《贯彻落实〈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免责免罚清单〉的指导意见》,对《清单》涉及的15个罪名的具体适用范围和适用情形做出了规范,特别是把“正确把握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不能把民事纠纷作为刑事犯罪处理、把民事责任变成刑事责任,坚决防止刑事司法介入经济纠纷”等《清单》精神,以具体规范的形式明确到每个罪名之中。省法院还对办理涉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刑事案件审判管理流程作出了规定,规范了被告人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建立人民法院协助被告人会见律师或企业其他高管人员等工作机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清单》,去年9月至12月,省法院决定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排查清理专项行动,对是否存在超审限办案、是否存在超范围查扣、是否存在超期羁押情况进行摸排,对可能适用《清单》作出从宽处理的要求一案一策,对长期未结案件要求限期结案。

《清单》出台以来,全省法院适用《清单》依法做出从宽处理的案件49件,被告人55人,判处缓刑42人,定罪免处10人,宣告无罪4人,其他从宽处理1人;前述案件平均审理天数32.91天,适用认罪认罚的27件,人民法院经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21人,人民法院协助被告人会见律师或企业其他高管人员处理企业运营事宜51人次。前述案件未发现有超期羁押现象,未发现涉企案件涉案财物超范围扣押现象。对被羁押的被告人均依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2020年刑事审判工作典型案例

案例一:史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

【案情】2010年以来,史某纠集社会无业人员,大肆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史某为领导者、组织者,郭某某、扈某某、曾某某等为骨干成员,王某、史某某等为一般参加者的结构稳定、成员分工明确、管理层级分明的黑社会组织,有约定俗成的“帮规”和“家法”;长期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涉足“黄、赌、毒”领域,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该组织大肆实施强奸犯罪12起,组织、强迫10余名未成年少女、幼女卖淫,实施多起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共涉及15个罪名,违法犯罪51起,造成3人重伤、6人轻伤、组织聚众斗殴致1人死亡,通过威胁、逼迫、纠缠等手段,对多名未成年女学生实施强奸,在中学校园及大专院校周边造成了重大影响,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破坏了白城市的经济及社会生活秩序,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予以严惩。据此,白城中院以强奸罪判处史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原判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别判处了刑罚。

【启示】这是我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第一起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涉黑案件,该案已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史某组织该团伙成员统一着装,手持砍刀在白城市“狗市”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史某等人还利用未成年少女、幼女单纯、弱小的特点,将初、高中、大学在校女生作为犯罪侵害对象,实施强奸,组织、强迫卖淫等违法犯罪,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民愤极大,严重破坏了白城市的经济及社会生活秩序。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省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省委及省委政法委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安排部署,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格遵循罪刑法定、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正等原则,既不人为 “拔高”,也不人为“降格”,从严惩处了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对民愤极大,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的犯罪分子依法处以极刑,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彰显了法治权威。

案例二:王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

【案情】王某某自1997年6月任吉林省梨树县梨树乡霍家店村总支书记以来,长期把持操控基层政权,先后担任梨树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霍家店经济园区管委会主任、霍家店村党委书记,还是北方巴厘岛、兴旺集团、霍家店房开公司、兴旺休闲酒店等十余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王某某利用其多重身份,将园区、村里及多家企业的经济命脉掌握在自己手中,通过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骗取银行贷款、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了大量财富,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各项经费的同时,还为组织成员疏通关系,帮助组织成员逃避法律制裁,以此笼络人心,形成了以王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霍家店村区域内形成了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据此,四平中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十七项罪名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别判处了刑罚。

【启示】此案系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诉讼参与人多,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表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等共计60余人;涉案金额大、集资参与多,骗取银行贷款3.675亿元、挪用资金5460余万元、非法转让价款2280余万元、虚报注册资本1亿元、职务侵占近1600万元,集资参与人650余人;涉案资产多,北方巴厘岛、兴旺集团、兴旺酒店等产业资产评估价值约4.38亿元,开发房屋6473户,独立车库798个,抵押物为住宅及商业用房共计3225套;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大,近70亩。此案的成功办理,对巩固基层政权,恢复当地的政治生态和扭曲的经济形态效果显著,是我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财断血”、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经典案件,为全省法院审理疑难、复杂案件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

案例三:被告人陈某故意杀人一案

【案情】被告人陈某系吉林市某旧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孙某某(被害人,殁年63岁)系该公司负责人,林某(被害人,殁年50岁)系该公司会计。因工作问题,陈某与孙某某、林某产生矛盾。2019年5月26日,陈某向其女友留下遗书。5月27日8时许,陈某到孙某某办公室内与孙发生争执,后回自己办公室取出一把卡簧刀,返回孙办公室,持刀刺孙头颈、胸腹、肩背等部位数刀,孙某某因刀刺伤右肩背上方造成右颈总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随后,陈某发现林某来此办公楼,在二楼楼梯口处持刀刺林肩颈、胸背、腿等部位数刀,林某因刀刺伤左背部上方、左大腿后上方造成左肺破裂、左侧股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经警方在现场多次劝阻,陈某放下手中刀具被警方抓获。吉林中院审理认为,陈某因工作问题与孙某某、林某产生矛盾,未按照正规渠道解决矛盾,为泄私愤,持刀捅刺二人,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故意杀人罪。陈某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确属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据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宣判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经吉林高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启示】陈某作为心智成熟的成年人,理应合理管控情绪,妥善处理经济纠纷,不应放任自己的情绪,成为不良情绪的“奴隶”。陈某时值壮年,有年逾古稀需要赡养的父母,但不计后果,蓄意持刀捅刺同事、领导,致两人死亡,给双方家庭带来巨大的创痛和难以挽回的损失。陈某得知自己被判处死刑后心理崩溃,痛哭流涕,后悔不已。因不良情绪导致的严重后果,应时刻警示世人,遇事要三思而行,要理性管控自己的情绪,依法妥善处理纠纷,切勿为逞一时之气而酿成人生悲剧。

案例四: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

【案情】2019年9月18日11时,被告人李某某(某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赛德广场居然之家停车场找被害人石某某索要货款,二人因货款一事发生争吵,李某某用自己的手机、高跟鞋及砖头将石某某驾驶的黑色奔驰E300L轿车的前风挡玻璃、左后门玻璃等部位不同程度砸坏划伤。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6220元。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鉴于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愿意接受处罚,遂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启示】本案系某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索要货款时与被害人发生争吵,损毁对方车辆,触犯了法律。人民法院对于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因事出有因、临时起意实施的犯罪,考虑犯罪情节较轻,积极挽回被害人损失,符合缓刑条件的,一般适用非监禁刑,这样既有利于推进刑事和解工作,也可以保证民营企业能够正常运营,从而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五: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案情】2016年2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陈某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以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在白城地区向被害人张某某等20人非法吸收资金1.289亿元,偿还本金、利息8205余万元,尚欠4689余万元。白城中院认为,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陈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又明确表示用公安机关扣押的财产偿还被害人,能部分退赃,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陈某退赔被害人损失。

【启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犯罪分子往往假借投资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被害人往往不明真相,容易上当,具有很强的欺骗性。一方面,此类案件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必须依法坚决打击。另一方面,从被害人角度反思,要剔除“占便宜”的思维,更要摒弃“天上掉馅饼”、“坐享其成”的错误致富观。

案例六、张某甲、张某乙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

【案情】2012年3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从孙某某手中承包长岭县海青村二社后坨子林地二公顷,后将其中一公顷林地让予张某乙。2018至2019年,张某甲、张某乙擅自将承包的林地开垦耕种玉米和谷子,张某甲非法占用林地12.68亩,张某乙非法占用林地15.25亩,由于二人耕种行为致使原有植被遭到严重破坏。2020年6月2日,张某甲、张某乙主动到长岭县森林公安投案。长岭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甲、张某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二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张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启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本案案发地长岭县位于我省松原地区,该地域多属于盐碱性化土壤,绿色生态系统异常脆弱,林地异常珍贵,是中东部地区生态屏障。被告人在承包林地过程中没有思考如何在保护林地植被前提下依靠林地独有特点来发展特色种植业或养殖业,反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造成当地生态系统不同程度的破坏,是农村地区先破坏后治理、吃子孙资源饭的反面典型案例。应认真汲取教训,转变发展理念,真正做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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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发挥刑事审判职能 为法治吉林贡献法院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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