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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小案回眸】共享单车能进小区吗?
人民法院除了审理惊天动地的大案要案,更多时候审理的是与老百姓切身利益相关的普通小案,这些小案经常发生在你我的身边,看似不起眼但却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理解。
我们特地选取了2020年的七个“小案”,它们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反映了老百姓对公平正义最朴素的期盼。我们希望通过这些“小案”,能够带来社会正能量的传播和司法温暖的力量。
共享单车打通了城市出行“最后一公里”
却也带来了一些困扰
单车堆积、单车进小区……
业已成为城市生活中难以避开的问题
为了小区的整洁和居民出行方便
一些小区出台了禁止共享单车进入的规定
这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南京市秦淮区某小区住户常某骑共享单车想直接进入小区,被小区保安拦住。
保安称小区“禁止共享单车进入”,双方发生纠纷并报警。常某以小区物业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常某认为,被告禁止其骑行共享单车进入小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正当权益,请求判令被告某物业公司停止侵权,并允许原告骑行共享单车进入小区。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小区业主委员会作出的“禁止共享单车进入小区”自治决定合法有效,被告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对原告行为的制止是合法正当的履职行为,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据此,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共享单车是社会发展的新生事物,打通了市民出行的“最后一公里”,但从新生到迅猛发展甚至野蛮生长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规范治理的乱象。
本案裁判明确,一方面,小区的公共区域属于业主共有部分,业主委员会有权按照法定程序对公共区域相关事宜进行管理,案涉小区业委会作出的禁止单车入内决定对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小区安全具有合理性,对小区内住户均具有约束力,应予支持;另一方面,应当尊重共享单车规范运营、规范停放的普遍共识,唯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发挥共享单车作用,真正实现“共享”的社会价值。判决结果重申了“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的价值理念,有效回应了社会关切,为保障业主的正当自治权利和规范共享单车的运营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撑。
END
作者: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蒋华强
审稿:省法院民一庭 何斐
原标题:《【2020·小案回眸】共享单车能进小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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