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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法院通报涉环境保护类行政典型案例,助力辖区生态环境绿色发展

2021-01-22 15:5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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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房山法院召开“涉环境保护类行政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通报该类行政案件的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近年来,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音污染等现象频发。这些违规违法行为,不但破坏辖区的生态环境,还阻滞辖区的绿色发展。房山区生态环境部门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被处罚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罚款,形成多起行政争议纠纷。

图|房山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佟淑介绍该院环境保护类行政案件审理情况

房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类案件存在三大特点:

01

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多以行政非诉案件为主,行政诉讼案件量占比较低。

02

行政案件类型呈现多样化特征,从领域分布来看,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已经涉及到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影响评价等诸多方面;从地域分布来看,涉风景区的乡镇该类案件数量占比较多;从案件本身来看,涉污染大气环境、水环境的案件数量占比较高。

03

行政相对人的认知重视程度不够,被处罚人对拒不缴纳罚款所引发的法律后果,欠缺相关认知。

佟淑副院长介绍,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被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在行政调查程序或法院司法审查过程中不配合调查等相关工作;行政相对人对拒不缴纳行政罚款所引发的结果,存在法律认知意识不足、思想重视程度不够、行为后果不明的问题;行政相对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的权利救济意识欠缺。

针对以上问题,房山法院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多措并举,不断探索工作机制;溯本清源,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发生。

积极畅通双方当事人的审理沟通机制

01

对涉环境保护行政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沟通、协调工作。对生态环境部门,以案件调研座谈会、组织旁听示范庭审、司法建议等形式,敦促其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对行政非诉审查案件的被执行人,采取电话沟通、法庭谈话等形式,倾听其陈述申辩意见,并向其释明相关法律后果,既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又依法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

探索环境保护类行政案件的高效审判机制

02

成立行政审判庭(环境保护审判庭)专门对涉环境保护类行政案件进行审判,并建立“专案、专办、专对接”机制,将审理、谈话、送达等工作分派到专人,实现工作任务专办,提高司法审判效率,实现该类案件“快审、快结、快执行”的效果。

大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宣传机制

03

积极总结涉环境保护类行政审判实践经验,以法官线上授课、广播电台讲法等形式对典型个案进行重点法律提示,对环境保护理念进行生动诠释。同时,对部分典型案例进行新闻宣传,在法治日报、北京日报、中国法院网、民主与法制时报等媒体上发表文章,积极倡导环境保护理念的践行。

图|房山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陈秀清发布典型案例

通报会上,房山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陈秀清,介绍了涉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

澡堂污水未经处理排放

经营者被罚款30万元

案情简介

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李某经营的某澡堂时发现,该澡堂经营中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院内西侧渗坑内,造成周边环境污染。

随后,区生态环境局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给李某,李某提出听证要求。

同年12月27日,区生态环境局举行了听证会,会后经研究,对李某提出的免于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并依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李某罚款30万元。

李某不服,遂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李某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裁判

本案涉及到《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原告李某提出被告区生态环境局认定涉案澡堂产生的污水排放地点有误,但根据区生态环境局所作出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对于涉案澡堂所产生的废水排入院内渗坑的事实,李某均签字确认,故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

区政府接到李某的复议申请后,按照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结论正确。故法院最终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

保护和改善本市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污水再生利用,需要所有公民的共同努力。

对于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生活或生产废水等水污染物,不但直接污染我市的环境,还可能引发其他危害,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

因此,携手共同努力保护我们所生活的环境,注重废水污水的排放,确保水污染物的排放时刻处于监管状态,方能真正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营造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案例二

未依法备案登记表

汽车维修店被罚一万元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22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刘某经营汽车维修店进行检查,该维修店在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噪音和固体废物,虽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没有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区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刘某在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后,既未提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区生态环境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裁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案中,区生态环境局在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处罚告知、听证告知、集体讨论、制作处罚决定及送达等程序,作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故法院依法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官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应当报批,环境影响登记表要备案。

具体到这个案件中,经营过程中产生噪音和固体废物,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也已建成,虽然对环境影响很小,仍需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践中,要求经营者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要求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报批或者备案。

案例三

未安装油烟净化设备擅自排油烟

农家乐被罚一万元

案情简介

在房山区某风景区内,道路沿线有多家“农家乐”,经营各类特色的农家餐饮,尤其是夏季,游客众多,露天烧烤成为很多游客的最爱。

隗某经营着一家位于房山区某景区的农家乐,该农家乐的经营面积二百余平米平,烧烤棚内没有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导致烧烤过程中产生的油烟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大气中,对景区的环境造成污染。

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到隗某经营的农家乐进行现场检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隗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拒不缴纳罚款,区生态环境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裁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本案中,对于该农家乐确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违法事实,已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餐饮公司的身份信息等证据佐证。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据此,生态环境部门结合其违法事实及违法情节,在行政处罚的幅度内行使自由裁量权,最终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为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实现行政案件裁判的社会效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多次与被执行人隗某进行沟通,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拒不履行缴纳行政罚款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隗某意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和错误性,遂主动向区生态环境局缴纳罚款。因隗某已履行缴纳行政罚款的义务,区生态环境局遂向法院申请撤回其执行申请,法院经审查依法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区生态环境局撤回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申请。

法官讲法

因隗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实际履行,生态环境部门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10000元。在法院的非诉审查阶段,隗某认可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存在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但隗某称因为景区内其他“农家乐”经营者均未缴纳罚款,故他一直处于观望中。

鉴于隗某已经认识到其存在违法行为,但对不缴纳罚款的后果并没有充分的认知,所以法院先采取释明工作,并对隗某进行法治教育。

针对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果被执行人一直拒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后续将可能被限制高消费或者被列为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日后的交通出行、住宿、征信等生活工作均受到影响,甚至还有可能影响到子女的升学就业、公考政审等。

因此,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法定义务,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供稿:房山法院

摄影:曾慧

原标题:《房山法院通报涉环境保护类行政典型案例,助力辖区生态环境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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