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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赣州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获刑!
日前,于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刘某某挪用公款一案,经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已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同时法院判决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某挪用的公款130余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案情回顾
01
作案手法
被告人刘某某自2007年起在于都县某事业单位任报账员、出纳等职务,负责收取相关费用。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收取款项并开具正式发票后,未按规定将相关款项全部缴入财政账户,而是陆续将其中部分资金截留挪为己用。此外,在开票系统故障或因未及时去核销票据无法申领空白票据时,被告人刘某某在收取款项后还通过开具手工票据或不开具任何票据的方式,陆续截留资金挪为己用。
02
犯罪数额
经查实,被告人刘某某挪用的公款共计149万余元。其中,已开具正式票据而截留资金挪为己用的共计105万余元,未开具正式票据而截留资金挪为己用的共计43万余元。
03
公款去向
被告人刘某某将挪用的大部分资金用于“炒外币”和投入“定投宝”网络博彩平台(涉嫌电信诈骗),剩余的资金陆续被用于归还个人信用卡消费、支付宝借呗、银行贷款、微粒贷、宜人贷等个人开支,且超过3个月未归还。
04
退缴情况
2020年6月至7月,经单位多次催促,被告人刘某某陆续补缴相关截留款项,合计17万余元。截至目前,被告人刘某某尚有132万余元未退缴。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 其他严重的情节。
晚妹提醒:
作为公职人员
对纪法要有敬畏之心
对诱惑要有警惕之心
对名利要有淡泊之心
慎独、慎微、慎始、慎终
来源:赣州检察
原标题:《挪用公款!赣州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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