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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这几段视频很火!警方处理结果来了!
随着春节日益临近
烟花爆竹行业也开始忙碌起来
但烟花爆竹
是极具危险性的爆炸物品
其生产、运输、储存和经营
都需经过许可
如果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那分分钟就可能受到处罚!
01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近日,兰山公安分局依法打击数起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案件,但仍有人抱有侥幸,对相关禁令不以为意。
1月17日,北京路派出所民警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发现有人在临沂广播电视塔附近燃放烟花爆竹,通过走访群众,民警确定燃放时间为1月16日23时许。目前,违法人陈某、庄某已被行政处罚。
1月18日,车站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商城路与银雀山交会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陈某(男,23岁,费县人)口头传唤至派出所。目前,违法嫌疑人陈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1月20日,沂州路派出所根据侦获的线索,在涑河南街将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嫌疑人高某(男,21岁,河东区人)抓获。经查,1月19日21时许,高某在兰山区涑河南街万兴都彩虹桥附近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目前,违法嫌疑人高某已被行政处罚。
02
非法运输、贩卖烟花爆竹
1月17日,河东公安分局刘店子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巡逻检查时,查获一起非法运输、买卖案,收缴“笛音蕾”牌烟花爆竹20箱(共计2280响)。
经查,宋某私自购买烟花爆竹20箱,销售给本村村民汲某。经询问,宋某、汲某二人对非法运输、买卖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宋某、汲某已被行政拘留,其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被依法予以收缴。
1月16日,高新公安分局马厂湖派出所抓获一名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违法行为人朱某同(男,44岁,临沭县蛟龙镇人)。1月15日14时许,朱某同驾驶汽车运输危险物质。目前,朱某同已被行政拘留。
1月15日18时许,费县公安局新庄派出所民警在辖区驻地路段巡逻时,发现一辆货车形迹可疑,立即对该车进行现场盘查,民警发现车厢内有烟花爆竹900余件。经询问得知,相某见自己经营的商店货源不多了,便在没有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车购买、运输烟花爆竹。违法嫌疑人相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
最高奖500!
临沂市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奖励办法
将于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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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减少城市环境污染,鼓励公众积极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及早发现、制止、消除违法苗头,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是指违反《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规定,于禁止燃放时间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向本市各级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线索的行为。任何个人和单位都有权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举报可以采取拨打110报警电话,或者发送信函、传真等方式。
第四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举报查处单位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经查证属实的,每起奖励500元;
(二)举报查处个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经查证属实的,每起奖励200元;
(三)举报从事庆典、婚庆、殡仪、宴席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案件,每起奖励300元。
第五条举报第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所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属于本市公安机关管辖;
(二)所举报的违法行为未被公安机关掌握;
(三)举报内容真实、具体,能够提供主要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
(四)所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事立案;
(五)举报内容未获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奖励。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属于本市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
(二)举报人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暴力等方式致使被举报人行为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三)请求制止侵权、赔偿损失并予以惩处侵权人而进行的控告、投诉或申诉;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七条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给予奖励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起的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且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应当按规定给予奖励,不愿意透漏身份或不愿意前来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奖励;
(二)同一违法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同一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分配方案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奖励金额;
(四)一次举报涉及的多个违法行为被分别立案查处的,应当分别计算奖励金额,奖金可以合并发放。
第八条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或者刑事立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享有申请奖励的权利和申请途径。
第九条举报奖励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具体实施,同级财政保障。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未经举报人同意,禁止任何人获取举报人信息。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举报受理和奖励认定、审批、领取等材料单独存档,除因审计、执法监督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人不得查阅。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者冒领奖金的,所领取的奖励应当追回,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临沂市公安局、临沂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截至目前,
兰山区、河东区、罗庄区、
莒南县、临沭县、沂南县、
沂水县、平邑县、兰陵县、费县
均已实施“禁令”。
禁放和限放的区域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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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涉及临沂各县区!警方提醒
年关将至,不法分子利用时机从事贩卖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增多,公安机关将加大执法力度,对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持续严厉打击。父老乡亲们发现非法储存、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时,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禁燃禁放 你我有责
少一点烦燥多一点安宁
少一点污染多一点清新
少一点危险多一点安全
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坚决说NO
从我做起 共建美好家园
来源:临报融媒-琅琊新闻网微信综合平安临沂、莒南发布
原标题:《临沂这几段视频很火!警方处理结果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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