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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在马来西亚一赌博网站做“拉手”,收注投注金额达2000余万元人民币,获刑三年三个月
所谓“拉手”就是赌博网站与赌客之间的中介,“拉手”将大量的赌客介绍到赌博网站进行赌博,长期为网络赌博提供稳定的客源,并以此来抽取返点赚钱。
尤溪一女子为了赚取抽成和返点费,到马来西亚为赌博网站招揽境内人员参与赌博并接受投注,收注金额达2000余万元。近日,经尤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开设赌场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6年间,吴某(女)在福州打工时,接触了微信网络赌博群并在他人开设的微信群里参与赌博。期间,吴某发现赌博群中的“拉手”不仅有抽成还可以赚取额外返点,即主动联系各个赌博群并充当赌博群中的“拉手”。
2019年初
吴某在QQ网络赌博群里
认识了一个网名叫“仔仔”的网友
2019年8月20日,吴某出境到达马来西亚。同月27日,“仔仔”带吴某到公司上班,为其提供场所、电脑、手机、银行卡等,让其负责管理名为“暮光之城”的QQ网络赌博群,并充当“拉手”。吴某使用公司所提供的电脑、手机和二张银行卡以及其购买的支付宝账户收取参赌人员赌资,并用购买来的三个QQ账号,招揽池某、蔡某、张某、董某等数名网络参赌人员加入该QQ网络赌博群,通过“PC28”外围开奖,群里另外设立赌博奖励规则,采取投注数字为0至27和押大小单双等方式进行赌博。
2019年9月13日至10月12日止,吴某管理的QQ网络赌博群共接受参赌人员投注金额累计22751036元,吴某领取该QQ网络赌博群公司支付的工资10000元,以及抽成、购买QQ号、支付宝的费用共28900元。2019年10月11日,吴某入境回国。2019年10月17日,经群众举报,吴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尤溪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吴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境外为赌博网站招揽境内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并接受投注,收注金额累计达2275103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依法对被告人吴某提起公诉。经三次开庭审理,尤溪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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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文案:余本兴
原标题:《一女子在马来西亚一赌博网站做“拉手”,收注投注金额达2000余万元人民币,获刑三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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