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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长一男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获刑一年两个月
子长市人民法院为进一步打击逃避、规避、抗拒执行行为,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1月20日,子长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南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本案系子长市法院审理的首例“拒执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被告人南某某向债权人冯某借款20万元,2017年冯某将被告人南某某起诉至子长市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南某某偿还冯某20万元借款本息。判决生效后,冯某申请子长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将南某某所有的一台挖掘机予以查封。然而南某某却在查封期间将挖掘机变卖,并拒不归还债权人冯某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南某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将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予以转移,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什么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条件:
(一)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包括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全部或部分。
(三)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没有能力执行的,不构成本罪。
(四)情节严重的行为。
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指什么?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原标题:《子长一男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获刑一年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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