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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1-01-22 17:2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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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庞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梁小英、庞雁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803民初13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内容为:
(2019)桂0803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4页倒数第3行“案件受理费2740元(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庞雁负担”应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740元、公告费700元(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庞雁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原标题:《公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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