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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法典|做一“典”:太仓法院适用《民法典》宣判首案
【编者按】《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涉及各类民事主体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该部法律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即日开始,我院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开设“走进法典:做一‘典’”栏目,实时推出适用《民法典》审理的案件,让群众更好地理解和准确适用《民法典》,真正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敬请关注!
近日
太仓法院对一起排除妨害纠纷
进行了审理
并适用民法典规定作出宣判
该案系
我院首起适用民法典宣判的案件
案情 · 介绍
原告冯某于2015年购买了位于太仓市城厢镇某小区别墅7号的房产,被告杨某系别墅6号的业主,入住后原告发现6号别墅的院墙建造在其土地宗地图范围内。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我院,请求判令杨某拆除建造在其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院墙,并返还原告的土地。
庭审 · 现场
立案后,我院承办法官依法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未果,遂于2020年12月18日依法开庭审理了该案。审理中,原告申请对涉案土地进行测绘评估,测绘机构经过测绘确认:被告侵占原告空地面积14.08平方米。
审理 · 结果
我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综合房屋土地权属证明、测绘成果报告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确认被告确有占用原告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土地的事实。被告无权占用原告拥有使用权的土地,造成原告财产权利受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依法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本案涉案法律事实虽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但该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纠纷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杨某应拆除建造在原告冯某拥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院墙,并返还侵占的空地14.08平方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稿:吴琪
原标题:《走进法典|做一“典”:太仓法院适用《民法典》宣判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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