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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案解民忧 赠送锦旗表谢意 ——忻城法院获赠2021年第一面锦旗
“陈法官,真是太感谢你们了!帮助我们当事人化解了多年的恩怨。”2021年1月22日上午,一起排除妨害纠纷的当事人盘某尤、盘某先委托代理律师,向忻城县人民法院综合庭赠送写有“公平正义 一心为民”字样的锦旗,向承办法官陈俊成及综合庭干警表示感谢。这是我院今年收到的第一面锦旗。
案情简介
原告莫某业与被告盘某尤既是好朋友,又是亲属关系。为进城发展,二人经过协商后于1984年11月25日共同购买原忻城县城关镇芝州二路某田建房,使用的是原告莫某业的名字,双方各自平分支付购地款。因被告盘某是农村户口,原告莫某是城镇户口,当时的政策不允许盘某在城镇建房,因此双方协商,以原告的名义,于1985年10月11日申请建房两间,建好后各自入住一间,至今已有三十余年。
2012年,原告莫某业将被告盘某尤的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并办理所有权证书,办理时被告盘某尤并不知情。2017年4月份,被告盘某尤对自家房屋进行装修,原告莫某业却主张该房的产权属于其所有,因而双方产生纠纷,被告盘某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诉讼时效已过,法院不予立案。2019年1月被告盘某尤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撤诉,原告莫某业要求被告盘某尤搬出争议房屋遭到被告拒绝,遂诉至法院请求排除妨害,随后被告盘某尤反诉。
释法析理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陈俊成经过实地走访和勘查,全面分析案情,充分做好双方当事人的释法析理工作。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争议的房屋是被告盘某尤所建,是真实的权利人,因此原告莫某业将被告盘某尤居住三十余年的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与事实物权权利状态不符。在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记载不符时,仍应保护事实上的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经该院审委会讨论决定,结合本案事实及确认证据,判决如下:确认该案争议房屋为被告盘某尤、盘某先所有,驳回原告排除妨害的请求。
该案的审结,是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有效融合,体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理念,当事人赠送的锦旗,是对法院工作的肯定,更是一种激励。接下来,忻城法院将继续强化使命担当,用忠诚智慧捍卫法律权威,践行司法为民。
原标题:《依法办案解民忧 赠送锦旗表谢意 ——忻城法院获赠2021年第一面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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