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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中院一篇案例入选江苏法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十大典型案例

2021-01-22 20:1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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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中院行政庭审理的伏某某诉某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案入选江苏高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十大典型案例,(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江苏高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十大典型案例)该案例在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中荣获优秀奖。

据悉,此次省法院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十大典型案例,是从全省法院近三年审结的4000余件案件中甄选的精品案例,从不同角度释明征收与补偿法律规范及相关政策,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征收与补偿纠纷,为被征收人依法维权、理性诉讼,为政府依法征收、合理补偿发挥重要的引领作用。

近年来,为实现连云港“城市建设大提升、连云港大发展”“高质发展、后发先至”目标要求,全市法院将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助推美丽连云港建设作为全市法院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助推连云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目标要求。全市法院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先后出台《全市法院关于依法服务和保障市区旧城(棚户区)改造三年攻坚计划的工作意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保障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助推美丽连云港建设的意见》,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严格执法,有效提升了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法治化水平。2018年至2020年,全市法院有效化解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83件,调解撤诉率28.8%,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下面,就让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案件详情:

伏某某诉某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案

【裁判要旨】

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小于批准使用土地面积,应将房屋占地以外的土地使用权纳入补偿范围。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停产停业损失等费用未经协商、评估即确定数额,产权调换房屋未经评估即确定价值,被征收人不予认可的,征收主体应提供充分依据并作出正当合理解释。征收补偿决定应明确具体补偿方式,具备可执行性。

【案情简介】

伏某某系坐落于某县某镇燕尾路南侧一处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面积为157.38㎡,设计用途为非住宅;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02.28㎡。2017年1月24日,某县人民政府对该房屋实施征收。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该房屋面积162.54㎡、房屋及房屋自身占用的或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总价为843745元。此次评估不包含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等费用。2018年7月19日,经协商不成,某县房屋征收局要求伏某某对征收补偿方式进行选择,书面告知其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逾期不选择,视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伏某某未选择补偿方式。2018年8月31日,某县人民政府作出某政征补[2018]1号《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简称《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内容:1、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应得货币补偿款总计玖拾贰万壹仟柒佰零陆元整,其中房地产价值评估总价843745元,附属设施补偿总价36026元,搬迁费1625元,临时安置费7802元,其他补助32508元等。2、产权调换:安置房源位于百辰商业街16号楼118、119号商铺,面积共计136.2㎡,安置价7050元/㎡,以货币补偿价格921706元为依据,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进行结算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伏某某不服该决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案涉《征收补偿决定书》。

【裁判理由】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征收补偿决定存在4个方面问题,应予撤销:

1、评估对象明显遗漏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本身的价值、附属物的价值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涉案评估报告所载明的土地基本状况为“使用权面积:162.54㎡”,而伏某某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中载明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02.28㎡,征收补偿决定作出时所依据的评估报告明显存在与事实不符之处,未考虑建筑占地以外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

2、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停产停业损失等未予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室内装饰装修、停产停业损失费用的确定一般应有征收当事人的协商过程,征收主体应保存好协商记录备查,同时收集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照片、票据、缴税记录、营业收支等证据资料,以便在后续评估过程中参考使用。本案某县人民政府未提交不予补偿上述事项的任何评价材料,对伏某某诉讼中主张的其仍在经营涉案商业用房的事实未能作出正当合理解释。

3、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未经合法评估程序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实践中,若征收主体以相对较低的价格确定产权调换的房屋,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未造成损害,可省略此类房屋的价值评估程序。但本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单价明显高于伏某某现经营使用的房屋,伏某某对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理位置、价值等均表示异议,某县人民政府对此无法提供相应依据作出合理性说明。

4、征收补偿决定未明确具体补偿方式。根据法的安定性原理,明确性不仅是法律的应有属性,同时也是行政行为的必然要求。若行政行为的内容不明确,相对人将由于对其合法权益侵害的不确定性而陷入担忧之中,执行机关也因此无法将行政行为的内容付诸实行。本案征收部门曾书面告知伏某某依法享有选择征收补偿方式的权利,保障了伏某某的选择权,而案涉《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内容仅系对两种补偿方式的罗列,未最终明确具体的补偿方式,是对被征收人选择权问题的错误理解,应当予以纠正。

该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延伸阅读

1.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获奖名单2.全市法院关于依法服务和保障市区旧城(棚户区)改造三年攻坚计划的工作意见3.新闻发布会 | 连云港中院依法保障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助推美丽连云港建设

原标题:《连云港中院一篇案例入选江苏法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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