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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公安局加强烟火类观赏品施放安全管理公开信

2021-01-22 20:3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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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市民:

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吉林市烟火类观赏品施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贯彻执行,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烟花爆竹事故、案件、火灾、污染发生,特向广大市民发布烟火类观赏品施放管理公开信。

一、《办法》所称烟火类观赏品:是指利用烟火剂、燃料燃烧或者爆炸产生光、色、音响、气动、发烟等效应的各种烟花、爆竹、礼花弹、日景彩烟、冷焰火、孔明灯等物品。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和施放孔明灯、氧气炮、铁管炮、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的烟火类观赏品。

二、关于燃放时间的规定: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农历十二月二十三日零时至农历次年一月十五日二十四时,允许施放烟火类观赏品,其他时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施放。

三、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需要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审批。

四、违反《办法》燃放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情况将记录户籍档案(涉案记录)。

(一)违反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施放禁止施放的烟火类观赏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为个人的,处以300元至500元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人为单位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规定,在禁放时间、禁放地点施放烟火类观赏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为个人的,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人为单位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规定或者采取其他可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方式施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为个人的,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人为单位的,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同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五、在流通环节固定场所经营孔明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规定处罚;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孔明灯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规定处罚。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办法》,支持政府相关部门工作。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单位及电话:市公安局110情指中心、各县(市)区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及属地派出所。

吉林市公安局

2020年1月12日

原标题:《吉林市公安局加强烟火类观赏品施放安全管理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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