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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微课堂】新修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解读(一百二十三)
近日,公安部发布《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公安机关适用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规章,历经1998年、2012年两次修改,此次修改的规定全面吸收了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和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成果,对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修改后的规定共14章388条。对规定原条文修改119条、删除7条并新增16条,合计修改142条。进一步完善了管辖、证据、强制措施、受立案、侦查、涉案财物管理和办案协作等方面的制度和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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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问
问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的范围是什么?
答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的范围,主要包括犯罪情报信息的交流与合作,调查取证,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送达刑事诉讼文书,引渡、缉捕和递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以及国际条约、协议规定的其他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事宜。
来源: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原标题:《【普法微课堂】新修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解读(一百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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