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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告】关于敦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高危重点人员如实登记申报的通告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但少数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居住旅行史、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等人员,拒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故意隐瞒病情、行程、接触史等相关信息,造成病毒传播危险,扰乱疫情防控秩序,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危害公共安全。为科学有序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县委政法委联合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将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司法力度,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公告,自觉接受疾控机构、医疗机构采取的有关登记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二、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造成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人员,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控制措施的,按照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非法经营、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从重从快追究法律责任。
自本通告发布之时起,截至1月25日18时前,尚未登记报告的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等人员必须主动向疫情防控部门登记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特此通告。
中共克山县委政法委员会
克山县人民法院
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克山县公安局
克山县司法局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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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重要通告】关于敦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高危重点人员如实登记申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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