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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赔偿!惠阳区人民法院对一宗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2021-01-23 20:2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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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1日,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惠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对该案当庭宣判。该案是惠阳法院2021年首例公开开庭审理的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黄某某租赁惠阳区某处房子用作存放“84”消毒液的仓库。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雇佣古某某等5人(均已判决),被告人黄某某提供塑胶手套、水鞋,古某某开车运载“84”消毒液到惠阳区三和街道办角公洞一山边后,古某某等5人搬运并倾倒约4吨“84”消毒液至山边的土壤中。监测报告显示,该溶液呈强碱性、具有强腐蚀性,属危险废物。古某某等5人在倾倒完“84”消毒液准备离开之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等6人污染环境行为造成损失共计2.9万元,其中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2.4万元,损害鉴定费用5千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达到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同时,黄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对土壤造成了严重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截至公益诉讼起诉时,黄某某对已经造成的污染没有采取任何修复治理措施,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庭审中,被告人黄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且愿意承担本次污染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及损害鉴定费用。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最终,该案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令被告人黄某某赔偿环境污染损失人民币2.4万元、鉴定费人民币5千元,共计人民币2.9万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付。审判长告知被告人黄某某上诉相关事项,被告人黄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表示,“任何个人和单位在处理有毒有害物质时,都要做到正确处置,对一些特殊物质,例如化学品,要做无害化处理。如果随意倾倒,造成环境污染的,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尤其是土地资源,一旦受到污染,修复难度大、修复费用高昂。本案的审理,给生态环境破坏者敲响了警钟。美丽和谐的生态环境,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共同努力,不仅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做到节能减排、污染防治,还要在生活中践行低碳环保的生活、出行方式,守护好我们的碧水蓝天净土。

来源/ 惠阳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判刑+赔偿!惠阳区人民法院对一宗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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