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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搭建鸡圈、建房盗伐、滥伐林木,多人获刑

2021-01-23 17:0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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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搭建鸡圈盗伐林木,一男子获刑

2019年10月,被告人赵某独自在玉龙县九河乡龙应村委会集体林内盗伐7 棵云南松,将木材运回其养鸡场后用于搭建鸡圈。

2019年11月初,赵某以500元人民币、一条“ 小红河”烟及一只鸡等为报酬雇请两个不知名的男子在玉龙县九河乡龙应村委会集体林内盗伐林木,后将木材堆放在林区内。

……

2019年11月8日当日19时,赵某把堆放在林区内的木材共计100件,用一辆拖拉机运下山时被查获。

经鉴定,盗伐现场内云南松伐桩共计20个。

玉龙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到集体林区内盗伐林木或雇请他人盗伐林木,数量较大,构成盗伐林木罪。

为保护国家森林资源,打击犯罪,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赵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扣押在案的云南松原木100件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砍刀一把、弯把锯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因建房滥伐林木,两男子获刑

202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以建房为由向被告人和某订购木材,并让被告人和某砍好木材后与其联系。在此期间,被告人和某独自携带一台油锯和一把斧头先后两次到玉龙县巨甸镇路西村委会“拓谷”(纳西语地名)集体林区内的自留山上共砍伐了16棵云南松,后以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售予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驾驶其东风货车将该木材拉至大理州剑川县出售。经鉴定,被告人和某滥伐现场内共遗留云南松伐桩16个。

2020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独自携带一台油锯和一把斧头先后两次到玉龙县巨甸镇后箐村委会集体林区内其岳父的自留山上共砍伐了18棵云南松,后用其东风货车将该木材拉至九河乡出售。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滥伐现场内共遗留云南松伐桩18个。

玉龙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和某在未办理任何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滥伐集体林木,数量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

为保护环境资源不受侵犯,打击犯罪,并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玉龙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陈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和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作案工具油锯二台、斧头二把依法予以没收。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来源:玉龙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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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因搭建鸡圈、建房盗伐、滥伐林木,多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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