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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双鸭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违法违纪情况有奖举报…

2021-01-24 08:0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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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决策部署,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防控工作,构建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严密防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从即日起至疫情结束,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疫情防控有奖举报,现公告如下:

一、举报奖励范围及内容

(一)通过口岸、通道、便道、边境线或其他途径非法入境人员;从国内疫情高中风险地区抵返我市人员,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本人及亲属未主动到所在乡(镇)、村(社区)登记并刻意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相关信息的;未按照要求实施居家隔离或集中医学观察防控措施的行为。

(二)从国内疫情高中风险地区未经过火车站、客运站、机场,刻意逃避检查通过非正规渠道抵返我市人员;从事非法营运、“黑车”倒客,以及为他人偷越国境、市境、县境提供便利的车辆和人员。

(三)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有过密切接触史隐瞒不报的人员;近期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未主动到所在乡(镇)、村(社区)登记及未到指定医院就诊的人员。

(四)不应用“黑龙江冷链”生产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的;对进口冷链食品存在瞒报或漏报行为的;向消费者销售进口冷链食品时未在进口冷链食品销售柜台明显处加贴“黑龙江冷链”电子追溯码,或电子追溯码与实际所售商品的品种、批次不一致的,其他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管理相关规定的。

(五)酒店宾馆、民宿客栈、出租房等违规私自接纳、容纳境外非法入境人员及国内疫情高中风险地区人员住宿、居留,刻意隐瞒不报或不主动报告的行为。

(六)在疫情防控期间散布小道消息,传播不实言论,刻意造谣或传谣,引起群众恐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七)违反禁令宰杀、交易活禽或者猎杀、收购、运输、交易、加工以及食用野生动物的。

(八)扰乱市场秩序,违反价格管理等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

(九)制售伪劣口罩、护目镜、防护服、药品、消毒液等疫情防治防护产品及物资的。

(十)婚丧嫁娶等聚餐活动未向社区(乡镇)报备、报告以及超规模操办的行为。

(十一)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弄虚作假,不作为、乱作为,造成重大隐患或重大风险的。

(十二)拒不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市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的通告、公告造成影响和不良后果等行为。

(十三)其他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举报方式及渠道

(一)采取电话举报方式。举报人应如实提供本人姓名、身份信息等情况,以及被举报对象姓名(名称)、现居住地址等详细情况。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接到举报电话,应询问清楚,如实记录,迅速组织查证。

(二)举报电话

市长热线:12345

公安热线:110

尖山区举报电话:0469-4463998

岭东区举报电话:0469-4476088

四方台区举报电话:0469-4340079

宝山区举报电话:0469-4338398

集贤县举报电话:0469-4694803

友谊县举报电话:0469-5815444

宝清县举报电话:0469-6190535

饶河县举报电话:0469-5622889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接到举报电话时,如实记录举报信息,并迅速组织核实,如同一线索已有举报信息的应及时告知举报人。

三、举报奖励办法

(一)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每条线索给予人民币500元奖励;举报信息有效阻止重大风险或者有效消除重大隐患发生的,每条线索给予人民币5000元奖励。同一情形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督查监察组负责举报信息核实及奖金兑现。

四、附则

(一)各县(区)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要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的,不得公开举报人相关个人信息。对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本办法与县(区)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布的奖励公告(通告)有矛盾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三)未尽事宜由双鸭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双鸭山市应对新冠状肺炎

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1年1月22日

原标题:《【疫情防控】双鸭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违法违纪情况有奖举报的公告(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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