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沽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城建成区禁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沽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城建成区禁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为切实有效改善全县空气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张家口市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将我县禁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放范围及时段
禁放范围:县城建成区范围内,东至东外环路,西至西外环路,南至南外环路,北至北外环路(含经济开发区、新民居小区)、东围子青年湖北岸顶点向东与244省道相连以南区域。
禁放时段:2021年1月27日—2月27日、3月14日(农历腊月十五—正月十六、二月二)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禁放管理
(一)县公安局牵头负责禁放工作。对在禁放时间和区域内,发现或相关部门移送以及群众举报等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私自燃放、违规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进行查处。
(二)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加强禁放时间和区域内的环境检测,达到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按规定报请县政府批准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
(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做好禁放时间和区域内烟花爆竹日常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规定私自燃放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禁放时间和区域内店面商铺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工作,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严肃处理。
(五)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在禁放时间和区域内不再新设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已设置的暂停续发经营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搬离禁放区域,做好相关解释宣传工作。配合县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禁放区域内经营者无证、无照经营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工作。
(六)县草原水城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禁放时间和区域内各居民小区禁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发现有违反规定私自燃放的,及时移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公安部门。
(七)县供销合作社负责做好下属企业烟花爆竹公司的宣传与监管工作,在禁放时间和区域内严禁销售烟花爆竹。
(八)经济开发区负责做好禁放时间和区域内园区各企业禁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发现有违反规定私自燃放的,及时移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公安部门。
(九)平定堡镇、街道办事处、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充分发挥各自作用,在本辖区和单位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十)各乡镇对农村重点区域燃放行为采取提醒、劝阻等手段,加强春节期间燃放管控;对距离空气质量监测站较近的村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采取有效管控措施,确保各乡镇空气质量监测站数据稳定,不发生“爆表”事件,杜绝各乡镇空气质量出现“不降反升”现象
三、其他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并向公安部门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本公告自2021年1月22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10、5810914、5829997。
沽源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2日
来源丨沽源县人民政府
编辑丨任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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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沽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城建成区禁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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