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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检察机关发布5件典型案例

2021-01-25 18:0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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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其解决生活苦难的辅助性救济措施,是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助力脱贫攻坚的重要载体。近年来,青海省检察机关紧紧围绕中央、省委脱贫攻坚决策部署,主动将检察工作置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谋划,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同时,立足多民族聚居这一特殊省情,不断优化政策供给,强化措施保障,促进救扶衔接,办理了一大批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对一些因案返贫、因案致贫的家庭特别是少数民族家庭重新回归正常生活,提供了有效帮助,彰显了检察机关在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担当与作为。2018年至今共救助440人,发放救助金1374.26万元,其中救助少数民族群众205人,发放救助金707.6万元。特别是2020年救助人数和救助金额再创新高,实现了全省司法救助全覆盖,形成了国家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战的良好态势。

司法救助是“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爱”的民心工程。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各地区司法救助工作深入开展,切实提高司法救助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助力民族地区脱贫攻坚战和社会治理,省检察院对全省检察机关2018年至2020年以来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进行了认真筛选和仔细梳理,从中选取了五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集中体现了全省检察机关紧紧围绕服务少数民族地区助力脱贫攻坚这一主题,所有被救助对象均为少数民族家庭,且全部属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困难家庭,其中被当地政府列为精准扶贫户两户、事实孤儿三户,除了贫困之外,大都为家庭贫困与精神伤害相联系、孤老与孤幼相交织、失能与失学相叠加。这些家庭通过检察机关及时有效救助,摆脱了困境,开始了新的生活,救助成效受到社会各界一致好评。

案例一:马某英国家司法救助案

2013年11月10日,马某林因感情纠纷与马某花及其父母发生争执,马某林持刀将马某花及其父母马某祥、王某乃拜杀害。2014年10月21日,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某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本案刑事被害人马某祥全家四口人,小女儿马某英年龄尚小且在读书,三位亲人被害后,马某英失去生活来源,且一直未得到原案加害方赔偿,生活极度困难。该院遂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给予马某英司法救助金6万元。同时,考虑到马某英的实际生活情况,协调其所在村委会、学校等单位,对马某英学习生活给予关注,共同帮助其完成学业。

本案系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主动对因案致贫的少数民族家庭在校学生开展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受害人一家遭受不法侵害致三人死亡,被救助人不仅失去亲人,而且学习生活也陷入困境,检察机关在给予司法救助的同时,对被救助人给予精神抚慰和鼓励,使其顺利完成学业。当地党委政府及村民对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的做法给予了积极评价。

案例二:李某某智国家司法救助案

2018年4月10日,原案被不起诉人仁某某旦与被害人拉某某旦因邻里纠纷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扯,期间造成拉某某旦腰椎部受伤卧床不起,2019年9月身亡。同年10月30日,化隆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仁某某旦不予起诉。被害人拉某某旦之父李某某智不服,向海东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维持了化隆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检察院在刑事申诉复查中了解到李某某智一家居住在远离县城、交通十分不便的偏远乡村,是当地政府建档立卡贫困户,其子拉某某旦去世后,李某某智夫妇与儿媳及两名年幼孩子共同生活,儿媳因丈夫去世精神遭受严重打击,语言表达和生活自理能力受限,生活重担全压在李某某智一人身上,本就拮据的家庭生活更加困难。该院主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其发放救助金5万元,并与被救助人所在乡政府和村委会沟通协调,由村委会持续关注李某某智一家生活情况并给予人力物力方面的帮助。经协调,乡政府将被害人的两个未成年孩子纳入困难儿童帮扶范围,按照每年每人1800元的生活补助标准发放至18周岁。目前,李某某智的孙子已重返校园,检察机关与乡政府为两个孩子送去了生活用品和学习用品,让这个濒临破碎的家庭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温暖,李某某智当即表示息诉罢访。

本案系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依职权主动救助、长期关怀、助力少数民族家庭脱贫攻坚的典型案例。海东市两级检察机关坚持一次性救助与长期性帮扶相结合,尊重法律与释法说理相融合,形成了“1+N”司法救助新模式,彰显了检察机关助力地区社会治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脱贫攻坚上的责任和担当,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工作格局,受到海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和充分肯定。

案例三:冶某花、冶某英国家司法救助案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冶某力因怀疑长子冶某华非其亲生与妻子马某乃争吵。次日0时许,冶某力用事先准备的匕首先后割断冶某华、马某乃的颈部动脉,造成两人当场死亡。2020年5月18日,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冶某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青海省民和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办理该案中发现,由于被告人将被害人残忍杀害,造成冶某花、冶某英两个年幼孩子无依无靠,只能跟随被当地政府列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祖母马某才生活。由于马某才年事已高,且身患多种疾病,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两个年幼孩子的到来,使本就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民和县人民检察院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姐妹俩发放司法救助金7万元。针对家庭突遭变故,姐妹俩心理受到重创,严重影响学习生活的实际情况,民和县人民检察院组成一对一帮扶团队,联合任课老师共同制定帮扶方案,定期为她们辅导功课,同时邀请专业心理辅导老师对姐妹二人适时开展心理疏导,帮助她们克服心理阴影,恢复正常生活学习。协调乡政府、村委会将马某才家庭纳入重点关注对象,并给予政策和物力上的帮助。目前,姐妹二人已逐渐恢复正常生活。

本案系检察机关主动融入脱贫攻坚工作大局,对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家庭开展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面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因案添贫、“事实孤儿”之类的特殊家庭,检察机关及时发现线索,实地了解情况,为被救助人提供有效司法救助。在救助过程中,把脱贫攻坚与服务大局相衔接,救急救难与长期帮扶相结合,困难帮助与心理关爱相融合,以“看的见、摸的着”的方式,为困难家庭排忧解难,实现了救助效果最大化,在区域治理和脱贫攻坚中融入更多检察元素。

案例四:金某某等九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2018年3月25日晚,烈某因琐事与其妻东某发生矛盾后对东某实施殴打,致东某创伤性休克死亡。2018年12月29日,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烈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青海省玉树州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办理该案中发现被告人烈某和被害人东某共同育有9名子女,案发后,9名被救助人失去生活依靠及经济来源,7名未成年子女成为事实孤儿,生活陷入困境,该院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9名子女发放司法救助金8万元。鉴于家庭特殊情况,为确保救助金合理规范使用,由村委会推荐并经各被救助人同意,司法救助金由被救助人舅舅青某某代为管理,村委会实行监督,确保救助资金用于被救助人学习生活。玉树州人民检察院协同囊谦县人民检察院主动与被救助人所在地党委、政府沟通协调,由相关部门解决被救助人入学、社保及今后生活保障等问题。目前被救助人生活已恢复正常。

本案系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为因案致贫少数民族家庭开展司法救助、体现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案件办理过程中,玉树州人民检察院秉持“突出救急,重在救困,帮扶无助”的理念,自觉将检察工作融入国家脱贫攻坚大局,将司法关爱送到偏远山区、送到贫困群众家门口,让贫困群众在脱贫攻坚道路上不掉队,使国家司法救助这一惠民利民的政策在各民族间得到最大最有效发挥。

案例五:拉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久某某在青海省红十字医院门诊部7楼皮肤科女厕所内自行分娩一名女婴,因考虑无法向家人交代,遂用脐带缠住女婴脖子数圈,将女婴置于套着塑料袋的垃圾桶内,并将塑料袋口封上。欲离开时,被医院护士、保安发现,经抢救被害人脱离生命危险。2018年10月12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久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在排查梳理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件线索中,发现被害人拉某某出生时被其母用脐带绕颈,造成四肢运动障碍,需长期进行肢体康复治疗。因被害人亲生父亲不明,拉某某只能由外祖母抚养,因其外祖母家仅依靠饲养牲畜为生,家庭生活困难,拉某某受到侵害后,被认定为智力残疾一级,康复治疗效果缓慢、治疗时间无法预估,遂决定给予被害人4万元司法救助金。同时,协调当地民政、村委会等部门,为拉某某一家申请到低保金及残疾人补助金,使其家庭生活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和改善。

青海省是多民族聚集、多宗教并存的省份,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立足省情实际,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同时,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以司法救助工作为平台,对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困难群众,特别是少数民族困难群体开展司法救助。针对案件情况加强与民政、扶贫、社保等部门沟通,为被救助家庭提供可持续生产生活帮扶,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有机融合,有效地发挥了检察机关通过司法救助关爱未成年人、助力脱贫攻坚的积极作用。

来源:青海新闻网

原标题:《青海省检察机关发布5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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