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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以“止损”为切入点的成功调解 ——鱼峰法院再次有效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调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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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杨某(化名)与刘某(化名)曾是工程建设方面的合作伙伴,刘某曾向杨某租用大型架桥机、运梁炮车等大型设备,双方租赁合同关系结束后,刘某经杨某同意后又使用了杨某的部分设备,杨某认为刘某至今未归还其二台架桥机、一台炮车、一台发电机,双方对于刘某实际占用的杨某的设备类型、数量发生争执,杨某遂将刘某起诉至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要求刘某归还二台架桥机、一台炮车、一台发电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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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该案于2021年1月6日的第一次庭审中,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都未到庭,均委托诉讼代理律师出庭。承办法官发现,案涉架桥机、炮车等设备零部件及相关交付时间、地点等细节,应由原、被告本人出庭陈述更能查明案件事实,并可作为促成双方当事人调解的契机。于是该案于2021年1月19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次庭审前,承办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先进行了案情和调解事宜的合议,其中一名陪审员谢立军曾获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于是在第二次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询问原、被告本人案件细节之后,休庭由人民陪审员谢立军和承办法官分别对原、被告作调解工作,人民陪审员谢立军结合自己曾经从事机械类工作的经验出发,向原告分析该类设备的折旧风险,承办法官从被告与原告二人曾经友好合作的情感出发,并结合原告的证据对被告进行举证上的释明和分析调解解决纠纷的有益之处,但由于当日原、被告对于架桥机数量,折价金额均有争议,暂未能达成调解方案,但是双方在合议庭成员分别进行的调解工作中,已对己方诉讼风险和证据劣势有了相应的认识。在第二次庭审之后,承办法官又通过电话的方式,多次与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从“止损”的角度分析双方的利益立场,最终促成双方于1月25日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告将涉案相关设备转让给被告,被告分期支付转让款及此前欠付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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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本案本是一件普通的返还原物纠纷,但是所涉“原物”却是如图的“庞然大物”:
▲图片来源于网络
若案件是以判决方式结案,且判决有返还原物的相关裁判内容,那么被告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则进入执行程序后,所涉及的是大型设备的执行问题。因此,本案从止损的角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丰富调解经验,承办法官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立场,最终促成案结事了,并且为外地当事人提供便利,以云庭方式达成调解协议。
▲网络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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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一次以“止损”为切入点的成功调解 ——鱼峰法院再次有效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调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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