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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马鞍山三部门联合出台新“低保”办法!

2021-01-25 18:0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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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5日,记者从马鞍山市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城乡低保管理,近日,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联合修订并出台2021年《马鞍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防止返贫发生,我市将实施低保渐退政策。新《办法》提出,在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经复核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可给予12个月的渐退期。同时新《办法》提出对其它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可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对于主动申请退出城市低保的,可给予2个月的渐退期。

为加强特殊群体的兜底保障力度,新《办法》进一步扩大了保障范围,将低保保障的重度残疾人范围由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扩展到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新《办法》规定对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按规定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分类救助增发,并根据依靠供养对象的不同分情况施保。

新《办法》明确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可按照“单人户”申请低保,对家庭财产符合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补差金额按照低收入标准与低保标准的差额计发,并实行分类救助增发。

新《办法》在车辆等方面适度放宽认定条件,新《办法》规定: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抚、扶)养人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大型农机具、船舶且价格在10万元(含)以上(以购置税发票计税金额为准)的作为不得获得低保的条件,10万元以下的可以申请低保;对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抚、扶)养人新购住房的,要求重新计算家庭赡(抚、扶)养能力,不能简单作为申请低保的限定条款。同时,对低保、低收入家庭对象首次就业,实行就业成本豁免。

哪些情形不得获得低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得低保: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或长期使用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大型农机具、船舶的;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抚、扶)养人拥有上述财产且价格在 10 万元(含)以上(以购置税发票计税金额为准)的 。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拆迁原因在申请低保前三年内调整住房或购买商品房的;申请低保前 1 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新建或对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不含农村危房改造),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除外。对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抚、扶)养人新购住房的,各地应重新计算家庭赡(抚、扶)养能力,不能简单作为申请低保的限定条款。

(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拥有 2 套及以上商品住房或拥有其他商业、生产用房(虽有 2 套以上普通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

(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规模较小的小型生活用品零售店除外。

(五)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低保月标准 24 倍的。

(六)在申请低保之前或获得低保期间,连续 6 个月家庭水、电、气、通讯费合计月人均支出超过当地低保标准 50%的。

(七)拥有本地户籍,但长期(6 个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

(八)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

(九)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十)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十一)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十二)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十三)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十四)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家庭。

(十五)已纳入特困供养或孤儿保障范围的对象。

(十六)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未支取低保金的。

(十七)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不能获得低保的。

(来源:马鞍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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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速看!马鞍山三部门联合出台新“低保”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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