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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涡阳法院:女子当街扒窃获刑7个月

2021-01-25 17:3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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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12日,刘某贞到涡阳县某乡镇集市上购物,在购买衣服时,刘某趁其不备,将其上衣里的钱包盗走。刘某贞发现自己钱包被盗,上前抓住刘某,让其归还钱包,刘某当场把钱包还给刘某贞。刘某贞钱包内有人民币204.1元、超市积分卡二张。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她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具有坦白情节,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说法

所谓“扒窃”,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扒窃行为,有两个特点:一是地点性特征,即发生的地点是车站、码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或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二是扒窃的对象是受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既包括带在当事人身上的财物,如口袋中的钱包、手机等,也包括随身带在身边,伸手可及的地方的财物,如当事人吃饭时放在餐桌上的手机、挂在椅子背上衣服中的钱包等。法官提醒广大群众,扒窃是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是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涡阳法院 作者:杨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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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以案释法】涡阳法院:女子当街扒窃获刑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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