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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和孩子一起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

2021-01-25 16:3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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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制定的法律。

《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当是一种依托,

与家庭和学校一起

对未成年人培养

良好的道德品质教育和对法的敬畏,

而非一种形式。

01

父母不得用“棍棒教育”

古来有“黄金棍下出好汉”,但果真如此吗?《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在中国这种传统“打骂式”教育模式下,大多数父母都认为打骂自己的孩子就像平常吃饭喝水一样稀松平常。《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这条规定就明确了不能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至于暴力如何定义,根据文义解释,应当包含传统意义上的暴力以及冷暴力。

02

孩子日记不能私自偷看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在现实生活中,父母不经过未成年子女的同意偷看其日记的行为比比皆是,大多数父母还想当然的认为这是应该的,例如“我关心你才会看你的日记”“看下日记怎么了,又不是什么大事”这类的回答不占少数。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来,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除非是为了追查犯罪的需要,都不可以不经允许私自偷看未成年人的日记、信件等一类较为隐私的函件。

03

父母外出要找“代家长”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在如今中国的发展区域不平衡的背景下,许多发展较为缓慢地区的父母为了家人能过上更好的生活而选择去外地工作,于是出现了“留守儿童”这一类群体。这一条就明确规定了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成年人代为监护。如何界定有监护能力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条的规定,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在实践中,大多数外出父母选择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为监护,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身体状况、经济情况良好的话,可以被认定为代监护人。

04

老师不得再骂“笨死了”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仅仅是“笨死了”,例如考差了打手板、回答不出问题就罚站等等类似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言语、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05

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可能有些学生调皮、品行有缺点。或者有些学生的学习困难,成绩不好。有些学校就以这些理由,歧视这些学生,或者开除。学校应当规避这些情况,因为如果一旦违法,将有可能成为被告。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06

老师不得随便补课

尽管教育部三令五申不准补课,但有些学校仍然偷偷摸摸补,有些家长带着孩子到教师家中补。而有些学校为了提高升学率,允许老师给学生布置大量家庭作业。针对这一点,《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07

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针对当前一些父母抛弃、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来源:《未成年人保护法》

原标题:《​请和孩子一起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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