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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典型案例|东莞某家具公司诉深圳某家具公司、武汉某家具制造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021-01-25 09:5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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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罗法官微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开栏语:

近期,经罗湖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初评、审委会决议,2020年度罗湖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已正式公布。本次评选的案例包括民事、商事、刑事和执行在内的十个案例。

评选出的十个案例包括:卢某某诉深圳某电动汽车投资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关某甲、关某乙等诉某旅行公司、黄某某生命权纠纷案;林某某与余某甲服务合同纠纷案;某投资公司诉某健康产业公司、某医疗服务公司合同纠纷案;梁某诉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第三人某租赁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东莞某家具公司诉深圳某家具公司、武汉某家具制造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刘某甲等29人合同诈骗案;被告人卢再起等二十三人强迫交易案;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等人强迫交易案;刘某某、曾某与深圳某医院物权纠纷执行案。

这十大案例展示了罗湖法院在过去一年里,在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保护知识产权、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做出的努力。

今天,小编与您分享“罗湖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的第六个案例。

罗法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六

东莞某家具公司诉

深圳某家具公司

武汉某家具制造公司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实用艺术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

承办法官:王碧蕾

(清水河法庭副庭长)

基本案情

原告东莞某家具公司诉称:原告是名称为“床_SL-******”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发现,被告深圳某家具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位于南京市某处开设的店铺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作品完全相同,严重侵犯了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原告发现,涉案店铺宣传册显示的信息均为被告武汉某家具制造公司的信息,且该宣传册上的二维码经扫描后显示为“超凡家具”,设立主体为被告武汉某家具制造公司。综上,原告诉请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

罗湖法院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当前,在家具、家装等对设计创新具有较高要求的行业,市场竞争激烈,权利边界与行为边界不清,抄袭现象严重。对此,相关行业反应强烈,要求保护创新的呼声很高。但“创新”的标准、条件如何把握,在理论与实践中均存在争议。本判决通过对实用艺术品的分析,厘清了实用艺术品能够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为类案的处理提供借鉴和参考。

原标题:《十大典型案例|东莞某家具公司诉深圳某家具公司、武汉某家具制造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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