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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吉县人民法院一行政案例荣膺最高人民法院第八届全国行政审判优秀业务成果三等奖

2021-01-25 17:4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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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2021】14号关于第八届全国行政审判优秀业务成果评选活动(2020年度)结果揭晓,西吉法院马红撰写的《息诉罢访协议是否属于可诉的行政协议》荣获案例类三等奖。

原告杜某某所在村组以消除危房和土坯房为由,未经原告本人同意,将原告两间房屋强行拆除。隆德县温堡乡人民政府为化解争议,与原告签订《息诉罢访协议书》,协议约定:“隆德县温堡乡人民政府就原告土坯房拆除一事给予原告解决方案,原告可以按照政策享受危房改造补贴,具体事宜协商解决,原告承诺不再就同一问题到各级机关信访。”协议签订后,隆德县温堡乡人民政府给原告修建房屋,但修建一部分之后便停工,原告多次要求隆德县温堡乡人民政府继续为其修建房屋,隆德县温堡乡人民政府均不予处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隆德县温堡乡人民政府赔偿其损失。隆德县温堡乡人民政府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息诉罢访协议书》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且协议内容违反国家政策,请求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认为,本案有两个争议的焦点。其一,息诉罢访协议是否属于可诉的行政协议。

本案息诉罢访协议一方当事人为隆德县温堡乡人民政府。签订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终结原告的上访行为,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既包含了公共利益,也是为了履行隆德县温堡乡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协议事项是解决杜某某的上访问题,属于隆德县温堡乡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范围;协议内容包含了隆德县温堡乡人民政府承诺杜某某按照政策享受危房改造补贴,杜某某息诉罢访,属于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该协议经杜某某与隆德县温堡乡人民政府协商一致,本案涉及的息诉罢访协议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其二,被告隆德县温堡乡人民政府是否应当赔偿原告相应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隆德县温堡乡人民政府与杜某某协商并签订息诉罢访协议书,协议签订后隆德县温堡乡人民政府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认为其与杜某某约定内容违反国家政策无法履行。但拆除原告房屋已成事实。被告拆除原告房屋又不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应当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故而,西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被告隆德县温堡乡人民政府赔偿原告杜某某损失的决定。

供稿:马占山、马红

原标题:《西吉县人民法院一行政案例荣膺最高人民法院第八届全国行政审判优秀业务成果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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