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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筑平安中国年】牢记血的教训,莫让悲剧重演!

2021-01-26 18:1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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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银川交警继续曝光

6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一起来看看

案例一:

★简要案情

2020年12月5日20时50分许,魏某某驾驶宁AT1126号小型轿车(搭载郑某、李某某),沿银川市兴洲北街由北向南倒车时,遇虎某某驾驶宁AT1536号小型轿车沿兴洲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芦花州小区南侧路口时发生碰撞,造成郑某、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魏某某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观察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是造成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之规定,当事人魏某某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虎某某、郑某、李某某无责任。

案例二:

★简要案情

2021年1月13日13时41分许,胡某某驾驶宁AQ6529号普通摩托车,沿天平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泰和路路口时,与赵某某驾驶宁A00078号小型汽车沿天平街由北向东左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胡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胡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减速保持安全车速通过路口,是造成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当事人赵某某在路口左转弯时,未确认安全,是造成事故的另一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胡某某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当事人赵某某承担同等责任。

案例三:

★简要案情

2021年1月8日11时0分许,白某某驾驶宁AU753L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银川市西夏区镇北堡镇华西街幸福佳苑南侧左转弯时,与赵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华西街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直行至此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白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当事人白某某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赵某某无责任。

案例四:

★简要案情

2021年1月3日14时0分许,张某某驾驶宁A1U87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灵武市盛源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同方向陈某驾驶宁ASB223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前方车辆实施左转弯时超车,是造成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当事人张某某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陈某无责任。

案例五:

★简要案情

2020年12月30日11时0分许,吴某某驾驶宁A0AB06号小型轿车,沿灵武市吴灵青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中北村村道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杨某驾驶宁AY012E号小型轿车沿吴灵青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杨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吴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杨某未按照法律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当事人吴某某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杨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六:

★简要案情

2021年1月7日19时10分许,傅某某驾驶宁A6251C号小型客车,沿岐银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279km+900m处,与陈某驾驶因故障停放在路面的宁A7CH55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傅某某、陈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傅某某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当事人陈某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未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是造成此起事故的另一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当事人傅某某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之规定,当事人陈某承担同等责任。

驾驶机动车时一定要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杜绝一切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请安全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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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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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共筑平安中国年】牢记血的教训,莫让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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