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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关于敦促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通告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关于敦促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通告
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违法犯罪行为,深入推进诚信佳县建设,全面落实依法治县,按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党政机关、公职人员案件集中执行活动统一部署,深入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现向全县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各级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党员干部发出如下通告: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凡在本院已立案但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机关单位(含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级基层组织、社区等)、公职人员,应主动到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申报其财产、经济收入等情况,主动履行义务并积极配合执行。
二、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亦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党政机关公职人员,本院将依法查控其财产及合法收入,一律发出限制消费令,对符合规定的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将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相关网络平台、传统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通报征信机构,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进行记录;向有关单位推送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全方位的限制。
三、对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且不配合执行的公职人员,本院将到其所在单位进行调查、约谈,对不在岗的人员,依法由其所在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对查无下落的人员将依法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必要时通过公安机关进行布控。同时对拒不履行的公职人员进行罚款、拘留,并向佳县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书,由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依纪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符合下列情形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凡有义务协助调查、协助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履行协助义务,严禁地方保护或部门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妨碍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拒绝协助或者妨碍法院执行的,依法追究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诚信是立足之本,守法是做人底线。被执行人尤其是机关单位、公职人员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但损害了国家的司法权威,破坏了社会的诚信建设,同时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和党员干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佳县人民法院严正敦促:本院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经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望所有涉案党政机关、公职人员主动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配合执行,凡在规定时间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本院将对其执行案件信息予以屏蔽并进行信用修复,对拒不履行的公职人员,本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向本院踊跃举报、提供涉案公职人员的财产线索和下落,对于举报人的信息,本院将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2-6730032
特此通告!
佳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原标题:《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关于敦促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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