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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敢打“假官司”?小心被判刑!

2021-01-26 18:4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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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鼓小助 鼓楼法院

昨天说到虚假诉讼在刑法与民法中均有明文规定。今天,鼓小助就给大家讲两起被告人因犯虚假诉讼罪而被判刑的案件。

两起案件的被告人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俗称 “打假官司”。此种行为不仅违背了社会诚实信用原则,更是对法律和司法权威的藐视和挑战。因其情节严重涉嫌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最终被法院判刑。

案例一

伪造千万元债务?被识破

第一起案件中,郑某天、郑某雄与蒋某因借款引发纠纷,法院依法将郑某天的财产查封后,其二人便同好兄弟戴某串通,由三人共同伪造虚假《钢管买卖合同》、收据等材料。戴某使用上述伪造材料向浦口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郑某天、郑某雄支付戴某货款人民币1100万元。

浦口法院开庭审理后,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郑某天、郑某雄归还戴某货款人民币1100万元。后戴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郑某雄在徐州市某地的钢管、扣件财产进行查封。

蒋某得知相关情况后,向南京中院实名举报郑某天等人涉嫌虚假诉讼行为。经法院审理认定:戴某与郑某天等人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当日,因该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南京中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鼓楼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郑某天、郑某雄、戴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虚假诉讼

法官说法

郑某天、郑某雄因与蒋某之间的借款纠纷,在其财产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与戴某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郑某雄、郑某天需支付戴某货款人民币1100万元的虚假事实,并以上述捏造的事实、伪造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中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在执行过程中对本应给蒋某的财产做出查封处理。

该行为既妨害了司法秩序,又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主审法官:邓友华

案例二

欲帮他人逃债?躲不过

另一起案件中,杜某因拖欠胡某钱款未还被诉至法院后,其便与朋友张某合谋:张某通过中间人周某向他人借款100万元后转至杜某账户,杜某收到钱款后再转回给中间人周某,以此制造了杜某向张某借款100万元的交易记录。

张某持伪造的银行交易记录及借条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对杜某名下房产进行诉讼保全,法院查封了其名下房产。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谎称杜某向其借款100万元后,当天支付2万元现金,余款未还。法院经审理后对二人伪造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判令杜某归还张某借款98万元及利息2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后经鼓楼法院复查核实,该案中张某、杜某恶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张某、杜某二人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虚假诉讼

法官说法

关于虚假诉讼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后,严格了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认定条件,本案属于典型的“以无诉有”的虚假诉讼的行为,且经过开庭审理至一审判决,严重侵害了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两被告人为减少真正债权人在执行过程中的可分配比例,制造了虚假的银行流水、借条,以使自己参与分配,但后期终究事情败露,二人均被依法判处实刑。

本案的判决打击了虚假诉讼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也警告犯罪分子不要妄图钻法律的空子,最终仍将受到法律处罚。

主审法官:刘文影

鼓小助有话说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虚假诉讼必担责,法律权威不容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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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还敢打“假官司”?小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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