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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醉酒后肇事死亡,酒友担责!

2021-01-26 18:2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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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聚会为增加气氛适当饮酒也没什么不妥,但如果不注意饮酒这个“度”,也有可能会惹上麻烦。

有这样一个案件:

2018年10月21日晚,陶某邀约晏某等同事在花山某餐馆聚餐,同桌入席的人员有陶某、丁某、沈某、晏某及其朋友张某,席间陶某、晏某、沈某共同饮酒。

当晚22时06分

沈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所驾车辆侧翻后与路外行道树碰撞肇事,造成沈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检验确定沈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209.26mg/100ml。

事发后

沈某家属将陶某、丁某、晏某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等损失共计1049175.26元。

法院这样判:

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定,沈某过量饮酒并酒后无证驾车的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对自己造成的后果承担绝大部分责任,陶某邀约同事共同进餐联谊本无可厚非,但进餐饮酒后各参与饮酒者负有对其他共同饮酒者酒后驾车予以劝阻或照管的义务,陶某、晏某对沈某大量饮酒驾车离开时未尽到有效的劝阻和安全保障义务,对沈某驾车肇事死亡的后果负有一定过失,应承担10%的责任。丁某未参与饮酒,不是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的参与者,不存过错,不予担责。

最终判决:陶某、晏某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共同赔偿沈某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89142.23元。驳回沈某家属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陶某、晏某提起上诉。经过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善意提示

饮酒行为是“餐桌文化”的一种体现,适量的饮酒有助于调节饭桌气氛,但如果进行劝酒或者劝酒过度,在发生事故后,将要面临承担法律责任。

小编大致归纳了一下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劝酒行为:

(1)强迫性劝酒;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

(3)未安全护送醉酒者;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另外,酒宴的召集者应当与参与饮酒的人尽到同样的注意义务,否则,也应担责。

文:张燕芳 图: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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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醉酒后肇事死亡,酒友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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